网友您好, 请在下方输入框内输入要搜索的题目: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下列属于债的消灭原因的是
A.不当得利
B.侵权行为
C.无因管理
D.混同
B.侵权行为
C.无因管理
D.混同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一)清偿(二)抵销(三)提存(四)免除(五)混同(六)债务更新
更多 “下列属于债的消灭原因的是 A.不当得利 B.侵权行为 C.无因管理 D.混同” 相关考题
考题
下列关于混同的效力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B.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相对消灭C.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D.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消灭
考题
有关债的终止,正确的说法是( )。A.债务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当然要消灭B.公民死亡以人终止也是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之一C.债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债的关系消灭D.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并不一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考题
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引起债的消灭事实主要有( ),此外,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等也是引起债的消灭的事实。A.债因履行而消灭B.债因抵消而消灭C.债因提存而消灭D.债因混同而消灭E.债因合同到期而消灭
考题
混同的性质是()。A、混同不产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因为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B、混同具有清偿的性质C、合同之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其目的已经达到D、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不符合债的观念,故混同为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考题
下列关于混同的效力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B、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相对消灭C、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D、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消灭
考题
单选题混同的性质是()。A
混同不产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因为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B
混同具有清偿的性质C
合同之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其目的已经达到D
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不符合债的观念,故混同为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考题
多选题引起债的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 )。A履行B解除C提存D违约
热门标签
最新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