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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混同的性质是()。
A
混同不产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因为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
B
混同具有清偿的性质
C
合同之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其目的已经达到
D
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不符合债的观念,故混同为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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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关于混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债的概括随即是混同B.混同可因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而发生C.作为债的消灭原因,混同是一种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之D.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债务人,则发生混同E.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归于一人是混同发生的原因
考题
下列关于混同的效力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B.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相对消灭C.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D.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消灭
考题
下列关于混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混同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
B.混同在性质上属于事件
C.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
D.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
E.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相对消灭
考题
下列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混同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合同的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终止
B.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属于合同的混同
C.合同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的,属于合同的混同
D.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双方协商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的,属于合同的混同
考题
形成斯密二重价值理论的原因在于()A、混同了价值的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B、混同了价值增殖与价值形成C、混同了物化劳动与活劳动D、混同了价值决定与价值表现E、混同了独立商品生产者与雇佣劳动者
考题
混同的性质是()。A、混同不产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因为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B、混同具有清偿的性质C、合同之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其目的已经达到D、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不符合债的观念,故混同为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考题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混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混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C、混同是单方法律行为D、混同是指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
考题
以下关于混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混同属于法律事件B、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导致混同C、混同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关系D、混同绝对地消灭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E、在法律有例外规定时,混同也不产生债的消灭的效力
考题
下列关于混同的效力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B、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相对消灭C、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D、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消灭
考题
单选题赖特的形式概念是一种对立统一的概念,其主要特点是()。A
A功能混同于形式,西方混同于东方,室内混同于室外,城市混同于乡村B
B功能混同于形式,过去混同于现在,室内混同于室外,城市混同于乡村C
C集中混同于分散,西方混同于东方,室内混同于室外,城市混同于乡村D
D功能混同于形式,西方混同于东方,室内混同于室外,有机混同于秩序
考题
多选题以下关于混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混同属于法律事件B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导致混同C混同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关系D混同绝对地消灭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E在法律有例外规定时,混同也不产生债的消灭的效力
考题
单选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混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
混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C
混同是单方法律行为D
混同是指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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