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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混同的性质是()。
A

混同不产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因为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

B

混同具有清偿的性质

C

合同之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其目的已经达到

D

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不符合债的观念,故混同为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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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混同的概念

考题 市场混同行为

考题 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定?( )A.财产混合B.业务混同C.人员混同D.内部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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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在()情况下,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定。A.财产混同B.业务混同C.人员混同D.内部人控制

考题 下列关于混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混同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 B.混同在性质上属于事件 C.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 D.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 E.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相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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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信号传递博弈的所有可能的精炼贝叶斯均衡可以划分为()A、分离均衡B、准分离均衡C、混同均衡D、准混同均衡E、多元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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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公司账簿与股东帐簿或其他公司帐簿不予区分或混同使用,公司股东或其他公司利益一体化是适用于公司人格混同的哪一项() A、财产混同B、业务混同C、人员混同D、职能混同

考题 公司人格混同最常见的是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

考题 形成斯密二重价值理论的原因在于()A、混同了价值的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B、混同了价值增殖与价值形成C、混同了物化劳动与活劳动D、混同了价值决定与价值表现E、混同了独立商品生产者与雇佣劳动者

考题 混同的性质是()。A、混同不产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因为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B、混同具有清偿的性质C、合同之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其目的已经达到D、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不符合债的观念,故混同为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考题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混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混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C、混同是单方法律行为D、混同是指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

考题 以下关于混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混同属于法律事件B、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导致混同C、混同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关系D、混同绝对地消灭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E、在法律有例外规定时,混同也不产生债的消灭的效力

考题 下列关于混同的效力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B、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相对消灭C、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D、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消灭

考题 混同

考题 单选题公司账簿与股东帐簿或其他公司帐簿不予区分或混同使用,公司股东或其他公司利益一体化是适用于公司人格混同的哪一项()A 财产混同B 业务混同C 人员混同D 职能混同

考题 多选题形成斯密二重价值理论的原因在于()A混同了价值的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B混同了价值增殖与价值形成C混同了物化劳动与活劳动D混同了价值决定与价值表现E混同了独立商品生产者与雇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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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判断题公司人格混同最常见的是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A 对B 错

考题 多选题以下关于混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混同属于法律事件B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导致混同C混同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关系D混同绝对地消灭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E在法律有例外规定时,混同也不产生债的消灭的效力

考题 名词解释题混同的原因

考题 名词解释题混同

考题 问答题混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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