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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市盐务局是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经营范围为食盐、各类用盐、场地出租、日用百货等,二者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为提高企业效益,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某分公司部分业务员在批发、配送食盐过程中,强制搭配非盐商品(食用油、白酒等)或在食盐配送过程中搭配低钠盐、深井盐,否则就以无高钠盐(中盐)无盐为由停止供应食盐。部分食用盐零售商不满,向市工商局投诉,该局先后两次向盐业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告知该公司听证权利并听取陈述后,于2014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6万元。盐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上述处罚决定。该盐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垄断行为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公用企业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B.反垄断法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因此该盐业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C.原告作为国家食盐专营企业,具有法定的独占经营权,其强行搭售非盐商品,是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
D.本案中,工商机关根据举报对该公司强行搭售行为予以查处,是正确履行制止和处罚违法经营活动、保障市场秩序的职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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