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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2003年8月30日,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为9.6‰。由于市纺织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2004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后信用社多次与市纺织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市纺织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于归还别的债务,又经过调查,信用社发现该市服装一厂(位于广泰区)购买纺织厂的棉纱欠货款8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但纺织厂不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为了保证贷款及利息及时收回,信用社于2004年4月29目向河东IXA.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同时,为了保障代位权的正常行使,信用社又向法院提出将次债务人市第一服装厂的相当于8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的财产保全。后来,该案经过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此案的判决有错误。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问题:
1.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2.信用社能否在对纺织厂提起诉讼后,再对市第一服装厂提起代位诉讼?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如果可以,在信用社和纺织厂的诉讼尚未审理完毕的情况下,两起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3.河东区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为什么?法院能否对次债务人市纺织厂的相当于8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的财产保全?为什么?
4.如果法院查封了写字楼的其中一层,因写字楼正在热卖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供200万元的存款作为担保,法院应如何处理?
5.假设河东区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则信用社必须向哪个法院起诉?起诉有无期限限制?
6.如果河西区信用社于2004年5月8日、5月9日分别向河东区人民法院和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且两个法院分别于当日受理,请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7.该案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错误?
8.如果经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提出了新证据。那么当事人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进行?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9.省高院指令再审后,再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