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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引起债的绝对消灭的原因为( )。
A.清偿
B.抵销
C.混同
D.提存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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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下列关于混同的效力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B.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相对消灭C.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D.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消灭
考题
混同的性质是()。A、混同不产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因为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B、混同具有清偿的性质C、合同之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其目的已经达到D、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不符合债的观念,故混同为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考题
单选题混同的性质是()。A
混同不产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因为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B
混同具有清偿的性质C
合同之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其目的已经达到D
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不符合债的观念,故混同为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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