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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某生产企业,2012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和宣传费350万元;(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A:5000元
B:100000元
C:150000元
D:200000元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业务招待费的60%=25*60%=15(万元),销售收入的5‰=2000*5‰=10(万元),只能按10万元扣除,实际支出的25万元与10万元之间的差额15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
税收罚款不得在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限额=2000*15%=300(万元),实际支出350万元,只能列支300万元。
会计利润200万元;业务招待费调增1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50万元;罚款调增1万元,公益性捐赠调增1(25-24)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和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免税,调减2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15+50+1+1-5-17=245(万元)应纳税额=245*25%=6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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