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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二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2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33.75
B:05.25
C:75.O0
D:125.00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1,2012年第二季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2,本题考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50*50%=125(万元)。
3,广州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5*1800/(200+1800)+0.35*lO0/(100+100)+0.3*2000/(500+2000)=73%,l20*73%=91.25(万元)。
4,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25*(1-73%)=33.75(万元)。
5,本题考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汇算清缴。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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