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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A区的张芳与李明于2012年结婚,但因双方兴趣、爱好等方面差异太大,经常为小事争吵。2013年张芳向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住房两套,家具等其他共有财产价值6万元),则本案的诉讼标的是:
A: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一套住房
B: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价值3万元的其他共有财产
C:原告张芳要求法院解除的其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
D:原告张芳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
B: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价值3万元的其他共有财产
C:原告张芳要求法院解除的其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
D:原告张芳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D项的表述其关键在“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故D项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要求法院做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特定判决,即原告张芳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D项不符合题意。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也不同,诉讼标的物是这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金钱与财物或行为。A项为财物,B项为金钱,都是诉讼标的物,不符合题意。只有C项原告张芳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为本案的诉讼标的,故正确答案是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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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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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起诉陈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四间,共有存款10000元)。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A.张兰提出的离婚要求B.张兰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C.张兰要求分得的5000元钱D.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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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份共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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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李某于2007年5月登记离婚,同年8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田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田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B.田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有效C.法院对田某与李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D.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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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财产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可以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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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起诉马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两间,共有存款20000元)。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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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既可以是协议分割,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分割B、分割的方式只包括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C、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同共有关系消灭D、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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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男)邢某(女)请求解除二者之间的婚姻关系B
共有财产C
离婚请求D
邢某(女)要求分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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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夫妻财产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却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重新分割该房产,女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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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2017年真题]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B本案诉讼终结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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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杭州市A区的张芳与李明于2017年结婚,但因双方兴趣、爱好等方面差异太大,经常为小事争吵。2018年张芳向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住房两套,家具等其他共有财产价值6万元),则本案的诉讼标的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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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芳要求法院解除的其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D
原告张芳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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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B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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