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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原告:某电大女生            被告: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   原告于2006年上半年在被告网上订购了“KOSE特效者喱”一瓶,后发现系假货。为进行网上购物纠纷诉讼的需要,原告于2006年8月29日前往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于是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操作计算机在被告的网上订购了“美美化妆品专卖店(化名)”的护肤品中心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价值人民币88元,并在订货表上确认了送货地点和送货时间。公证员在该时间至原告家中等候。届时,该化妆品专卖店的一名送货员将原告订购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送到,原告付清货款人民币88元,在送货单上签字后,当场取得盖有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和送货单各一张。之后,经中日合资春丝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高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产品并非日本KOSE公司制造。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176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另查,被告是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6月28日被告与筹建中的美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就该化妆品公司在被告的网上设立网上专卖店销售其经营的系列产品事宜,确定了合作原则、合作目标、协议签订的必要条件、合作方式、双方责任与义务、信息确认及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条款。根据协议,美好化妆品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店铺入驻费1000元,一次性网页制作费5000元,一次性商品登录费1000元和每月网页维护费500元;被告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标志;顾客将在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内选购物品,被告及时将顾客订单E-mail传递给美好公司;美好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及产品送达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本案的起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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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问答题原告:某电大女生            被告: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   原告于2006年上半年在被告网上订购了“KOSE特效者喱”一瓶,后发现系假货。为进行网上购物纠纷诉讼的需要,原告于2006年8月29日前往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于是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操作计算机在被告的网上订购了“美美化妆品专卖店(化名)”的护肤品中心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价值人民币88元,并在订货表上确认了送货地点和送货时间。公证员在该时间至原告家中等候。届时,该化妆品专卖店的一名送货员将原告订购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送到,原告付清货款人民币88元,在送货单上签字后,当场取得盖有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和送货单各一张。之后,经中日合资春丝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高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产品并非日本KOSE公司制造。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176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另查,被告是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6月28日被告与筹建中的美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就该化妆品公司在被告的网上设立网上专卖店销售其经营的系列产品事宜,确定了合作原则、合作目标、协议签订的必要条件、合作方式、双方责任与义务、信息确认及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条款。根据协议,美好化妆品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店铺入驻费1000元,一次性网页制作费5000元,一次性商品登录费1000元和每月网页维护费500元;被告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标志;顾客将在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内选购物品,被告及时将顾客订单E-mail传递给美好公司;美好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及产品送达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本案的起因是什么?” 相关考题
考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胡某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时某欠下了他10000元未还,被告时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胡某署名的收条,称其所借的10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A.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B.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C.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D.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考题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考题 案情: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己经丢失)。问题:(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夕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考题 原告某公司是影片《车在囧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某大学在其校园网上提供了《车在囧途》的下载和观看服务。原告据此起诉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行为A、属于学校为教学研究为目的的对原告作品进行的合理使用。B、不属于学校为教学研究为目的的对原告作品进行的合理使用。C、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考题 李某起诉县工商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情认为李某应当起诉质检局,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直接变更原告B.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强制变更被告为质检局C.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D.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将质检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考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考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考题 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原告就被告”为主,“被告就原告”为辅B、一律“原告就被告”C、“被告就原告”为主,“原告就被告”为辅D、一律“被告就原告”

考题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C、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D、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考题 传统上认为,被告是否对原告承担过失侵权责任,要看()。A、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义务B、被告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C、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D、被告过错的大小E、原告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考题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10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 “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10年6月3日” 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10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为原告曾于2011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11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搞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其中哪些是传来证据?

考题 在民事案件中,张某代理原告深圳某电子公司进行诉讼,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被告北京某电子公司。张某在诉讼代理中主张:被告承认收到原告货物,所以在诉讼证明上应当成立自认,原告无需再进行任何举证活动,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代理意见?为什么?

考题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考题 2013年4月,原告饶某以科研为由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告公开当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数及用途,被告收到申请后预期未予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主体不适格B、该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主体不适格C、原告不应当公开被告所申请的信息D、被告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

考题 单选题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B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C 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D 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考题 单选题在操场玩耍的过程中,9岁甲某不慎将6岁乙某的胳膊弄伤,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应确定(  )。[2000年真题]A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B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C 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D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考题 问答题原告:某电大女生            被告: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   原告于2006年上半年在被告网上订购了“KOSE特效者喱”一瓶,后发现系假货。为进行网上购物纠纷诉讼的需要,原告于2006年8月29日前往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于是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操作计算机在被告的网上订购了“美美化妆品专卖店(化名)”的护肤品中心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价值人民币88元,并在订货表上确认了送货地点和送货时间。公证员在该时间至原告家中等候。届时,该化妆品专卖店的一名送货员将原告订购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送到,原告付清货款人民币88元,在送货单上签字后,当场取得盖有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和送货单各一张。之后,经中日合资春丝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高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产品并非日本KOSE公司制造。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176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另查,被告是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6月28日被告与筹建中的美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就该化妆品公司在被告的网上设立网上专卖店销售其经营的系列产品事宜,确定了合作原则、合作目标、协议签订的必要条件、合作方式、双方责任与义务、信息确认及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条款。根据协议,美好化妆品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店铺入驻费1000元,一次性网页制作费5000元,一次性商品登录费1000元和每月网页维护费500元;被告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标志;顾客将在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内选购物品,被告及时将顾客订单E-mail传递给美好公司;美好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及产品送达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本案例中是否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考题 问答题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荚籍华人。游某在1995年8月底来中 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 返回美国。1996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 便仓促于1996年?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 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1996 年8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 相识,双方于1996年?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 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 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 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张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法院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考题 问答题原告:风味火锅城 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可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改进发明。 被告是否侵权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试分析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分析红星机械厂行为的性质。

考题 问答题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予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销。因为原告曾于2006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06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摘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其中哪些是传来证据?

考题 问答题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考题 问答题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 (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 (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仲裁一案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考题 问答题2013年7月20日,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某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了结算账户,次日存入人民币400万元。3个月后,原告开具支票要求提款,被告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原告遂起诉,认为被告在原告存款有余的情况下拒不付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存款。被告认为,根据原告的委托,已经将400万元人民币借贷给某进出口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存款关系而是委托贷款关系。被告出具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将400万元人民币贷给某进出口公司,贷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后经证实,该协议书合法有效。问:(1)什么是委托贷款?它有哪些特点?(4分)(2)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菜商业银行之间是存款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为什么?(3分)(3)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分)

考题 单选题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2005年真题]A 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 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考题 问答题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考题 问答题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10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 “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10年6月3日” 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10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为原告曾于2011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11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搞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本案中现有哪些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分类列举)

考题 单选题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 “原告就被告”为主,“被告就原告”为辅B 一律“原告就被告”C “被告就原告”为主,“原告就被告”为辅D 一律“被告就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