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财务与会计》章节练习(2021-07-13)

发布时间:2021-07-13


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财务与会计》考试共6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十四章 非流动负债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下列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单选题】

A.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将负债成分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分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

B.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对负债成分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C.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D.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分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2、企业借入外币借款时,发生的汇兑损益可能计入的科目有( )。【多选题】

A.财务费用

B.短期借款

C.长期待摊费用

D.在建工程

E.管理费用

正确答案:A、D、E

答案解析: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在建工程;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财务费用。如果属于筹建期间,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管理费用。

3、甲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每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该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面值总额为300000万元,发行价格总额为313377万元,实际利率为4%。2019年12月31日,该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为()万元。【单选题】

A.308008.2

B.308026.2

C.308316.12

D.308348.5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2018年年初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313377万元。2018年年末:应付利息=300000×5%=15000(万元)实际利息费用=313377×4%=12535.08(万元)利息调整的摊销额=15000-12535.08=2464.92(万元)年末账面价值=313377-2464.92=310912.08(万元)2019年年末:应付利息=300000×5%=15000(万元)实际利息费用=310912.08×4%=12436.48(万元)利息调整的摊销额=15000-12436.48=2563.52(万元)年末账面价值=313377-2464.92-2563.52=308348.56(万元)。

4、A公司从乙银行取得贷款900万元,甲公司为其担保本息和罚息总额的70%,A公司逾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要求甲公司与被担保单位共同偿还贷款本息1050万元,并支付罚息97.5万元,会计期末尚未被乙银行起诉。甲公司估计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为90%,且A公司无偿还能力,期末甲公司应确认的预计负债是()万元。【单选题】

A.900.00

B.800.25

C.803.25

D.1032.7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甲公司确认的预计负债=(1050+97.5)×70%=803.25(万元)

5、某上市公司2019年1月1日发行面值为2000万元、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5%、按年付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股票。该批债券实际发行价格为192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同期普通债券市场年利率为8%,则该公司应确认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分的初始入账价值为()万元。[已知(p/a, 8%,3)=2.5771, (p/f, 8%, 3)=0.7938]【单选题】

A.80.00

B.154.69

C.74.69

D.234.69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2000×5%×(P/A,8%,3)+2000×(P/F,8%,3)=2000×5%×2.5771+2000×0.7938=1845.31(万元)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1920-1845.31=74.69(万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有( )。

A.无醇啤酒

B.果啤

C.进口电池

D.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

E.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选项B:果啤属于啤酒,应征消费税;选项C:电池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选项D: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属于成品油税目征收范围;选项E: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2013年)某市规划局认定刘某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刘某送达《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刘某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刘某未拆除所建房屋,市规划局送达《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刘某在1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所建房屋。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市规划局通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程序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B.《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
C.《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征收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D.《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强制执行前的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E.《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具有可诉性
答案:B,D
解析:
(1)《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违章建筑行为的制裁,具有可诉性;(2)《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是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亊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 )。

A.记录存档
B.向上级机关汇报
C.集体研究
D.登记备案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法》第57条规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