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章节练习(2020-05-30)
发布时间:2020-05-30
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试共65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十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兴达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其职权有( )。【客观案例题】
A.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
B.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有权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E.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职权。管理人受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而不是管理人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所以选项A错误。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合同必须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以选项D错误。
2、甲公司因负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受理后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单选题】
A.甲公司提前向乙公司清偿18万元债务
B.管理人为了维护甲公司的利益,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但双方均未履行的保管合同
C.管理人为了维持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决定用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的戊公司的6万元债务
D.乙法院因民事执行需要查封了甲公司一栋已出租的门市房并继续执行,不予中止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所以选项A错误。破产债权人用于抵销的债权应经过申报确认,抵销数额应相同。所以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选项D错误。
3、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讨论时,债权人会议将债权人分成四个组别: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下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和通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客观案例题】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B.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2以上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D.1/2以上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E.2/3以上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1)选项AB: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选项CDE: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4、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管理破产财产的人。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
A.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
B.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债权人会议有权更换
C.破产管理人由债务人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D.破产管理人职责之一是提议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
E.管理人履行规定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其报酬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正确答案: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所以选项B错误。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管理人,即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所以选项C错误。
5、甲是破产企业,乙对甲享有的是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乙可以就自己的债权向甲企业的管理人进行申报
B.管理人应将乙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分配
C.在最后分配公告日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将提存份额交付给乙
D.在最后分配公告日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将提存份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的处理。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附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为夫妻(户籍所在地为H市大河区),二人于2004年10月以150万元的价格购置H市理光区彩霞路一套房屋,后因房屋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夫妻商议决定将房屋卖掉,但未找到合适的买主。2005年2月初,乙赴外地出差,住H市文化区的丙找到甲,称过去已看过该房,愿以160万元价格买下,甲不同意;双方经协商,甲决定以170万元价格出售该房。次日,丙支付给甲100万元,甲遂将钥匙交给丙。因产权证被乙存放在单位,所以甲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丙再付70万元。同年7月初,乙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丙,要求增加10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产登记手续。丙不同意。同年8月10日,乙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丁,并在8月15日与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丁找到丙,要求已人住的丙搬走。丙遂到法院起诉,告乙、丁侵害其所有,并要求法院解除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丁反诉丙,要求丙搬出房屋。
A、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丙,即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B、甲在乙出差的情况下,向丙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C、乙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D、丁要求丙搬出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E、法院不应支持丁的反诉
B.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所用时间
C.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
D.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
根据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B.5.1
C.13.6
D.11.7
B.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准确、有无少扣缴消费税
C.委托方收回后对外销售价格是否高于扣缴税款的计税价格
D.是否按规定被扣缴了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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