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每日一练(2021-12-20)
发布时间:2021-12-20
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试共65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30台精密仪器毁损后,乙公司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客观案例题】
A.主张合同未成立,将70台精密仪器退回并不承担30台精密仪器毁损的风险
B.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D.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同时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有关违约责任: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在本题中,甲、乙公司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甲、丙公司,应由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毁损的30%货物尚未交付,乙公司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无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甲出国在外,乙盗窃甲的汽车,之后将车出租给丙。则丙对汽车的占有属于( )。【多选题】
A.有权占有
B.无权占有
C.善意占有
D.他主占有
E.间接占有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1)选项AB:在租赁期内,丙基于租赁关系对汽车的占有为有权占有。(2)选项C:在无权占有时,才区分善意或者恶意占有,丙并非无权占有,因此谈不上善意还是恶意。(3)选项D: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为他主占有。(4)选项E:丙事实占有汽车,为直接占有。
3、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单选题】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选项BC错误);(2)债权的发生与刘志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选项D错误)。
4、甲运输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其停车场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运输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20辆大货车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
A.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B.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C.两个抵押合同均有效
D.乙银行取得抵押权
E.丙银行取得抵押权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1)选项ABC:抵押合同是诺成合同,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2)选项D: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3)选项E:以机动车等动产设定抵押的,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股东会若通过( )的决议,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多选题】
A.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B.转让主要财产
C.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D.对外进行重大投资
E.修改章程以使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公司存续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资料
C.以利诱诈骗.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D.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E.可以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下列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及撤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B.恒发公司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其提出的破产申请
C.恒发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的条件是长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D.恒发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长水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
E.恒发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
选项B: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选项CE: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判断的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故本题中,当恒发公司几次催告而无果的情况下即可申请债务人破产;选项D: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保持沉默
C.作最后陈述
D.查阅案卷材料
E.提出抗诉
B.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除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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