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务服务实务》章节练习(2021-12-24)
发布时间:2021-12-24
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务服务实务》考试共37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简答题和综合题(主观)。小编为您整理第五章 纳税申报代理服务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单选题】
A.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报废产品
B.用于返修产品的易损零配件
C.生产企业用于经营管理的办公用品
D.企业用于生产免税货物的外购材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对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进行纳税审核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题】
A.在以旧换新、翻新改制的业务中,审核企业是否均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B.在带料加工业务中,审核企业是否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
C.在销售金银首饰业务中,审核企业是否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D.在销售金银首饰时,审核企业是否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同时销售包装物的,如果包装物单独计价的,不用计算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与销售额无法划分的,应该合并计征消费税
E.在将金银首饰用于赞助的,审核企业是否按照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选项B是错误的,对于金银首饰的带料加工业务,应该按照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选项D是错误的,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
3、税务师对纳税人的“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进行审核时,企业的以下处理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
A.企业当期发生进货退回业务,应该减少当期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B.企业职工餐厅领用了上月购进的面粉一批,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C.企业因地震造成自产面粉发生损失,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D.商业企业用外购汽车对外捐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E.企业用上月外购的牛奶发放给职工,作为国庆节的福利,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选项A是错误的,应该是红字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选项C是错误的,按现行规定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才作进项税额转出,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作转出处理;选项D是错误的,应该是视同销售业务,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4、下列所得中,可以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多选题】
A.外籍个人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子女教育费
B.个人举报违法行为获得的当地税务局发放的奖金
C.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D.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
E.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选项E,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下列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购进的专利权因技术进步造成减值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B.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C.接受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D.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选项C:接受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180
C.185
D.190
上述公共配套均在一期建设完成。2018年8月一期工程封顶,甲公司开始预售,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取得预售款27000万元,甲公司已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和相关税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2019年1月甲公司该项目办理竣工决算,甲公司“开发成本”合计为45500万元,其中“地价款”明细为20800万元,“建筑安装费”15900万元,“基础设施费”5800万元,“公共配套费”1200万元,“开发间接费”1800万元(含资本化利息800万元)。甲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为2000万元。
2019年1月31日,甲公司已出售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含税收入56700万元,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为10800万元。甲公司办理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甲公司贷款全部为一期工程使用,利息能够按项目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甲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价款”和“公共配套费”按土地面积分配。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
(1)计算甲公司预缴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
(2)计算甲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预缴增值税=27000/(1+10%)×3%=736.36(万元);
预缴城建税=736.36×7%=51.55(万元);
预缴教育费附加=736.36×3%=22.09(万元);
预缴地方教育附加=736.36×2%=14.73(万元);
预缴土地增值税=(27000-736.36)×5%=1313.18(万元)。
(2)
收入=56700-(56700-10800)/(1+10%)×10%=52527.27(万元)
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0000+800)×24000/40000×90%=11232(万元);
②开发成本=(15900+5800+1200×24000/40000+1800-800)×90%=21078(万元);
③开发费用=800×90%+(11232+21078)×5%=2335.5(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6700-20000×24000/40000×90%)/(1+10%)×10%-2000]×(7%+3%+2%)=260.73(万元);
⑤其他扣除项目=(11232+21078)×20%=6462(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1232+21078+2335.5+260.73+6462=41368.23(万元);
增值额=52527.27-41368.23=11159.04(万元);
增值率=11159.04/41368.23×100%=26.97%;
应纳土地增值税=11159.04×30%=3347.71(万元);
实际应纳土地增值税=3347.71-1313.18=2034.53(万元)。
B.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C.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D.留置权人有收取留置财产所生孳息的权利
E.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B.3
C.1.5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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