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务服务实务》每日一练(2020-02-28)
发布时间:2020-02-28
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务服务实务》考试共37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简答题和综合题(主观)。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税务师执业时遇到的下列情形中,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有( )。【多选题】
A.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
B.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税法相抵触
C.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文件
D.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产生重大误解
E.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理解与税务师产生分歧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选项B、D、E只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委托方的有关问题,需要向委托方指明、沟通或予以披露。
2、印花税纳税审核过程中,税务师认为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的所有金额计税
B.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减半计税
C.对分级核算的纳税人设置在二级核算单位和车间的明细账也应当贴花
D.对租赁期限不确认的租赁合同,先按5元计税贴花,在结算实际金额时,应当按结算金额计算的税额全额贴花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是错误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选项B是错误的,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免税;选项D是错误的,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先按5元计税贴花,在结算实际金额时,应当按结算金额计算的税额减去已经贴花的5元后的差额补贴印花税票。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支付地确定
C.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D.股息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选项B错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因此,选项D错误;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的所在地确定,因此,选项E错误。
4、下列关于税款追征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因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5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B.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同时加收滞纳金
C.因纳税人隐瞒收入的行为造成未缴或者少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D.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追征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应该在3年内追征,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选项B,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不可以加收滞纳金;选项C,属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选项D,纳税人计算错误的,要加收滞纳金。
5、某制药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销售抗生素药品取得含税收入116万元,销售免税药品50万元(不含税),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4万元,抗生素药品与免税药品无法划分耗料情况,则该制药厂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万元。【单选题】
A.14.73
B.11.87
C.10.20
D.17.86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6.8×50÷(100+50)=2.27(万元)应纳税额=116÷1.16×16%-(6.4-2.27)=11.87(万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分析判断是否发生减值
C.对经单独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无需再分析判断是否发生减值
D.若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E.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减值测试需预计该项应收款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可以采用现时折现率计算
B.1895
C.1940
D.1880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
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 ”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B.根据该事务所经营业务,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C.该事务所属于有限合伙企业
D.该事务所属于普通合伙企业
E.该事务所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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