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每日一练(2022-01-28)
发布时间:2022-01-28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考试共51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判断题和综合题(主观)和计算分析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正确处理投资者利益关系的关键是坚持投资与收益对等原则。()【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企业分配收益应当体现“谁投资,谁收益”,收益大小与投资比例相适应。
2、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的因素有()。【多选题】
A.总资产周转率
B.资产负债率
C.销售净利率
D.权益乘数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而权益乘数=1/(1-资产负债率),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是答案。
3、下列各项财务指标中,能够提示公司每股股利与每股收益之间关系的是()。【单选题】
A.市净率
B.股利支付率
C.每股市价
D.每股净资产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股利支付率=股利支付额/净利润=(股利支付额/普通股股数)/(净利润/普通股股数)=每股股利/每股收益,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4、如果项目的全部投资均于建设起点一次投入,且建设期为零,运营期每年现金净流量相等,则计算内含报酬率所使用的年金现值系数等于该项目投资回收期期数。()【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项目的全部投资均于建设起点一次投入,建设期为零,第1至第n期每期现金净流量符合普通年金的形式,则计算内含报酬率所使用的年金现值系数等于该项目静态回收期期数但不等于动态回收期期数,动态回收期需要利用年金现值系数,利用插值法推算出回收期。
5、下列各种内部结算方式中,不需要由发生内部经济往来业务的双方直接会面进行结算的方式是()。【单选题】
A.内部支票结算方式
B.转账通知单方式
C.内部资金本票结算方式
D.内部货币结算方式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转账通知方式只需通知内部银行,由内部银行进行结算。不需要由发生内部经济往来业务的双方直接会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项目中,影响现金流量表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有( )。
A.本期购入的存货
B.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C.本期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
D.支付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
表示投资者对某种资产合理要求的最低收益率称为( )。
A.实际收益率
B.必要收益率
C.预期收益率
D.名义收益率
必要收益率也称为最低必要报酬率或最低要求的收益率,表示投资者对某资产合理要求的最低收益率。
企业对社会的贡献总额不包括( )。
A.利息支出净额
B.职工培训费支出
C.工资支出
D.上交国家的所得税
解析:职工培训费支出属于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属于工资也不属于福利费支出。
如何理解债权申报中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参考解析】:该规定是针对不确’定债权在破产申报中的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在条件没有出现或者期限没有到来时,还不能行使其所享有的债权。但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财产就要依破产程序进行处理,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就要在所有债权人中进行分配,因此,对于不确定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进行债权申报,申报后的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程序享有破产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
(1)关于附条件的债权申报
附条件的债权虽然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或者失效,但他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附条件的债权从法律效力上看,是已经成立的债权,只是债权人能否最终行使权利,或者债权是否消灭,取决于债权所附条件成就与否。而是否构成破产债权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已成立的债权为限,并不要求债权人能否有效的行使债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附条件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在生效条件成就前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前,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待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时,对附条件的债权人进行分配。
(2)关于附期限的债权申报
附期限的债权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债权和附终止期限的债权两种。
①附生效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届满时发生效力。因其债权已经成立,即使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所约期限未届满的,按照规定仍然有权进行债权申报,享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地位。②附终止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届满时失去效力,这种债权只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只要当事人所约定的债权期限未届满的,就构成破产债权。
(3)关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申报
在进入了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后,所争议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者仲裁决定后,其债权才能确定。如果该争议的债权与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债务人债务相联系,债权人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情况下,仍可以申报债权,作为债权人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该规定是针对不确’定债权在破产申报中的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在条件没有出现或者期限没有到来时,还不能行使其所享有的债权。但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财产就要依破产程序进行处理,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就要在所有债权人中进行分配,因此,对于不确定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进行债权申报,申报后的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程序享有破产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
(1)关于附条件的债权申报
附条件的债权虽然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或者失效,但他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附条件的债权从法律效力上看,是已经成立的债权,只是债权人能否最终行使权利,或者债权是否消灭,取决于债权所附条件成就与否。而是否构成破产债权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已成立的债权为限,并不要求债权人能否有效的行使债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附条件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在生效条件成就前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前,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待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时,对附条件的债权人进行分配。
(2)关于附期限的债权申报
附期限的债权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债权和附终止期限的债权两种。
①附生效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届满时发生效力。因其债权已经成立,即使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所约期限未届满的,按照规定仍然有权进行债权申报,享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地位。②附终止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届满时失去效力,这种债权只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只要当事人所约定的债权期限未届满的,就构成破产债权。
(3)关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申报
在进入了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后,所争议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者仲裁决定后,其债权才能确定。如果该争议的债权与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债务人债务相联系,债权人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情况下,仍可以申报债权,作为债权人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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