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一招教会你如何搭配注会科目
发布时间:2022-05-02
2022年注会考试报名已经结束了,不少考生仍然不清楚注会科目如何搭配学习,备考信心不足。虽然注会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多,但是只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科目搭配,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就能轻松过关!注会科目到底应该如何搭配学习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应届毕业生考生
应届毕业生头脑灵活,学习能力、记忆力和适应能力都很强,考生们没有家庭和工作的后顾之忧,在学校备考,学习氛围各方面条件都十分有利,建议选择3科搭配备考。应届毕业生要面临择业的问题,可以根据自己未来的从业方向,确定注会科目搭配方案。
二、零基础考生
注会零基础考生备考压力相对较大,因为对财会知识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去入门。建议零基础考生提前备考,刚开始学习时不要给自己太大压力,凡事需要循序渐进,把基础打好才是重中之重。零基础考生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注会科目,首次报考不要超过3科,2科最为适宜。
三、上班族考生
“一证在手,天下我有”,财会小白初入社会急需注会证书傍身,但备考时间不足,是上班族备考注会考试的“拦路虎”。上班族考生需要合理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保持稳定的学习节奏。但是不建议考生报考太多科目,选择2-3科相对合理,备考压力较小,通关概率大,有助于考生建立信心。
四、妈妈级考生
毕业多年的妈妈级考生们因为不经常用脑,导致记忆力减退,使得注会考试备考难上加难。建议妈妈级考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基础选择科目搭配,选择2-3科相对合理,这样将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穿插起来学习,大脑不易产生疲劳,通关概率更高。
那么考生想要选择三科备考应该如何搭配呢?
一、会计+税法+经济法
这是难易程度比较合适的科目搭配方案:一科较难+一科稍难+一科较简单,备考压力相对较小。另外会计和税法在注会考试专业阶段六科当中,是联系最紧密的。会计知识的积累可以更好地帮助考生去学习税法,两科相互促进,学习起来更为轻松,最后两个月冲刺一下经济法即可。
二、 会计+财管+战略
会计和财管都属于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的科目,适合理解能力较强的考生。另外,财管和战略的联系也是比较紧密的,都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去看问题,部分知识点也有关联性。就科目间联系、难易搭配来说,这个注会科目搭配方案还是很合理的。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本次为大家分享的2022年注册会计师的科目搭配建议,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注册会计师相关内容感兴趣,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外部专家不受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约束
C.外部专家的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D.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外部专家的工作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B.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C.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D.不能及时的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P44)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P43-P44)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P53)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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