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CPA和税务师要一起考?

发布时间:2021-11-06


为什么CPA和税务师要一起考?


最佳答案

《税法一》、《税法二》与CPA的《税法》相比,更强调税法基本原理和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应用,更注重细节。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于当日发行且可上市交易的债券100万张,支付价款9500万元,另支付手续费90.12万元。该债券期限为5年,每张面值为100元,票面年利率为6%,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当年利息。甲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关于该金融资产的处理,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甲公司应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B.购进该金融资产发生的手续费应计入应收利息
C.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到利息600万元
D.甲公司应收的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答案:B
解析:
该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则购入该金融资产的手续费应计入资产成本,选项B不正确。

某冰箱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2日向某商场销售电冰箱100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商场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2%的折扣,商场于8月10日实际支付不含税货款196000元;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合计为7720元。该冰箱生产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元。

A.25600
B.18280
C.17760
D.25088
答案:B
解析:
销售货物以后发生的现金折扣,不得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中减除;该冰箱生产企业8月应缴纳增值税=200000×13%-7720=18280(元)。

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吴永军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周某、宋某、吴某、杨某四个证人的证人证言,其中,周某是15岁的中学生,其父亲不让其出庭作证;吴某是吴永军的弟弟;宋某是吴永军代理律师的妻子;杨某是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宋某、吴某、杨某三人均亲自出庭作证。则在上述证人证言中,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言是( )。

A.周某
B.宋某
C.吴某
D.杨某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周某一方面属于未成年人,另外一方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因此,其证言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A错误。宋某是原告代理律师的妻子,属于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其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B错误。吴某是原告的弟弟,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其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C错误。杨某虽然是法院的院长,但是不妨碍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题干中没有给出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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