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转让房地产有关可扣除的税金没有包含有契税...

发布时间:2021-12-01


老师,转让房地产有关可扣除的税金没有包含有契税呢,这道题C项是对的?是针对这种房屋转让契税可以扣除来说的吗?


最佳答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得扣除规则:(1)纳税人转让新建房或直接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2)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其原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a转让有评估价格的存量房,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故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b转让无评估价格的存量房,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做题时可以按照这个扣除规则对照记忆。
希望我们的答疑能对您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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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租金收入,按照承租人实际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接受捐赠收入,按照签订捐赠合同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投资方取得收益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A?B?C?D
答案:A
解析:
选项B,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选项C,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选项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个体工商户为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 )。

A.不允许税前扣除
B.按实际缴纳数额扣除
C.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础,分别在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D.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答案:C
解析:
个体工商户为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础,分别在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根据继承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转继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B.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
C.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
D.转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答案:D
解析:
选项D: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答案:B,D,E
解析:
(1)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该装修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不构成违约,防止葛某自杀不属于装修合同承揽人的义务。(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何权被侵?(3)是否构成“损害”:根据教材第169页,“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有对于受害人不利益的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本题最有可能的是造成“精神痛苦”,而该“精神痛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换个角度理解,“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没有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没有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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