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中对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
发布时间:2021-05-22
新会计准则中对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的范围的规定
最佳答案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要不同:
(一)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原准则在正文中并未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而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新准则规定上述第四类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二)整合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准则正文做以修订
1、明确规定了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旧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
2、明确规定了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
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
4、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5、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
6、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
二、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14 号)。自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CAS2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1)全面预算管理。
①在预算编制方式上,2016 年之前,甲公司直接向各预算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并要求严格执行;2016 年,甲公司制定了“三下两上”的新预算编制流程,各预算单位主要预算指标经上下沟通后形成。
②在预算编制方法上,2016 年 10 月,甲公司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了 2017 年度全面预算编制指导意见,要求各预算单位以 2016 年度预算为起点,根据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在 2016 年度预算的基础上经合理调整形成 2017 年度的预算。
③在预算审批程序上,2016 年 12 月,甲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完成 2017 年度全面预算草案;2017 年 1 月,甲公司董事会对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全面预算草案进行了审议;该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预算管理委员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各预算单位下达执行。
(2)绩效评价体系。
为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甲公司对原来单纯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进行了改进,新绩效指标体系分为财务指标体系和非财务指标体系。
其中:财务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增加值、存货周转率等核心指标;与原财务指标体系相比,用经济增加值指标替代了净利润指标,并调整了相关指标权重。
财务指标调整及权重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https://cdn.niusouti.com/images/69a1f53e5fe1b52c_img/befa224e6b9d9ff4.jpg)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理由: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1)能源电力事业部经理:X项目作为一个风能发电项目,初始投资额为5亿元。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7%,该项目考虑风险后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8%。经测算,该项目按公司加权平均资本成本7%折现计算的净值等于0,说明该项目收益能够补偿公司投入的本金及所要求获得的投资收益。因此,该项目投资可行。
(2)基础设施事业部经理:Y项目为一个地下综合管廊项目。采用“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实施。该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20亿元(在项目开始时一次性投入),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10年,运营期每年现金净流量为3亿元;运营期结束后,该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净残值为0。该项目前期市场调研时已支付中介机构咨询费0.02亿元。此外,该项目投资总额的70%采取银行贷款方式解决,贷款年利率为5%;该项目考虑风险后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6%;公司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7%。Y项目对于提升公司在地下综合管廊基础设施市场的竞争力具有战略意义,建议投资该项目。
部分现值系数如下表所示:
![](https://cdn.niusouti.com/images/69a1f53e5fe1b52c_img/8f842fe5c3ef8f1d.png)
(3)财务部经理:随着公司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债务融资压力越来越大。建议今年加快实施定向增发普通股方案,如果公司决定投资X项目和Y项目,可将这两个项目纳入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同时,有选择地出售部分非主业资产,以便有充裕的资金支持今年的投资计划。
(4)财务总监:公司带息负债增长迅速,债务融资占比过高,资本结构亟待优化,2015年末资产负债率已经高达80%,同意财务部经理将X、Y两个项目纳入募集资金使用范围的意见。此外,为进一步强化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计划年内成立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可以借助这个金融平台,一方面支持2016年投资计划及公司“十三五”投资战略的实施;另一方面为集团内、外部单位提供结算、融资等服务,为集团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指出能源电力事业部经理对X项目投资可行的判断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
2.根据资料(2),计算Y项目的净现值,并据此分析判断该项目是否可行。
3.根据资料(3),指出财务部经理的建议体现了哪些融资战略(基于融资方式),并说明这些融资战略存在的不足。
4.根据资料(4),指出甲公司是否满足设立财务公司的规定条件,并说明理由。
5.根据资料(4),指出财务总监关于财务公司服务对象的表述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6.结合案例资料,简要说明集团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的重点。
理由:(1)X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考虑风险后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8%折现计算净现值;(2)由于按照7%折现计算的净现值等于0,因此,按照8%折现计算的净现值小于0,项目投资不可行。
2.Y项目净现值=3×7.3601×0.9434-20=0.83(亿元)。项目净现值大于0,具有财务可行性。
3.融资战略类型:股权融资战略和销售资产融资战略。
股权融资战略存在不足:股份容易被恶意收购从而引起控制权的变更,并且股权融资方式的成本也比较高。
销售资产融资战略存在不足:比较激进,一旦操作就无回旋余地,而且如果销售时机选择不准,销售价格会低于资产本身价值。
4.不满足。
理由:甲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80%,表明其净资产率为20%,而设立财务公司按有关规定的净资产率不应低于30%【或: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70%】。
5.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财务公司服务对象被严格限定在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这一范围之内【或:财务公司不得为集团外部单位提供结算、融资服务】。
6.企业集团财务风险控制重点
企业集团财务风险控制包括资产负债率控制、担保控制等主要方面。
(1)资产负债率控制
企业集团资本结构政策最终体现在资产负债率指标上。企业集团资产负债率控制包括两个层面:①企业集团整体资产负债率控制。②母公司、子公司层面的资产负债率控制。
(2)担保控制
集团财务管理要求严格控制担保事项、控制担保风险。具体包括:①建立以总部为权力主体的担保审批制度。②明确界定担保对象。③建立反担保制度。企业集团必须要求被担保企业为自己提供反担保。
合同条款一:
(1)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
(2)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1%(通常称为“票息递增”特征)。
(3)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甲公司发行该永续债之前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合同条款二:
当发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或任何金融机构贷款的本金或利息时,发行人立即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实务中有时将此类保护条款称为“交叉保护”),即主承销商于20个工作日内召开永续债持有人会议。永续债持有人有权对如下处理方案进行表决:
(1)无条件豁免违反约定;
(2)有条件豁免违反约定,即如果发行人采取了补救方案(如增加担保),并在30日内完成相关法律手续的,则豁免违反约定。
如上述豁免的方案经表决生效,发行人应无条件接受持有人会议作出的上述决议,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如上述方案未获表决通过,则永续债本息应在持有人会议召开日的次日立即到期应付。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合同条款一、合同条款二分别判断甲公司发行永续债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并说明理由。
理由:根据合同条款一,尽管甲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进而影响永续债利息的支付,对甲公司而言,该永续债并未形成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尽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末行使回购权,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其他情形导致该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则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同时,虽然合同中存在利率跳升安排,但该安排也不构成企业无法避免的支付义务。
2.根据合同条款二,该金融工具应分类为金融负债。
理由:首先,因为受市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因素,能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到期的债务不在甲公司的控制范围内,即其无法控制是否会对债务产生违约;其次,当甲公司对债务产生违约时,其无法控制持有人大会是否会通过上述豁免的方案。而当持有人大会决定不豁免时,永续债本息就到期应付。因此,甲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该永续债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当被分类为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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