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都考哪些科目,怎么学

发布时间:2021-07-12


 


最佳答案

注册会计师考试,都是4月直接在网上报名,10月直接参加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一共有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其中专业阶段有六科,会计、审计、财管、经济法、战略和税法,要求在5年内全部考过。考过之后再参加综合阶段考试。这些资料书各大书店有有卖,就是又厚又难懂,建议多做做题,可以很好的测试出自己的真实水平。越是不明白的地方就越是要多做多问。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重整计划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B.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在重组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

C.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均不得行使权利

D.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也同时失去效力

正确答案:A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保全中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两者均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B.两者的诉讼当事人相同,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C.代位权与撤销权诉讼,均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代位权中,债权人对行使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撤销权中,债权人对行使结果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代位权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但是撤销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2)选项B: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3)选项C: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中,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代位权的被告是次债务人,撤销权的被告是债务人。

下列选项中,至少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的有( )。
 

A.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B.尚未开发完成的无形资产
C.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专利技术
D.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其出现减值迹象之后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2017年,周某、马某和秦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周某出资5万元货币,马某以作价8万元的实物出资,秦某以劳务出资。周某和马某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秦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1年。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甲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当年发生以下事实:
2月,因企业资金不足,故引进刘某作为有限合伙人。
3月,周某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给周五,周某、马某和秦某同意,刘某不同意。
4月,马某死亡,其儿子是唯一继承人,但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8月,周某、秦某和刘某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秦某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的约定哪里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能否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周五?并说明理由。
(4)马某儿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马某的财产份额应该怎么处理?
(5)周某、秦某和刘某能否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答案:
解析:
(1)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2分)
(2)秦某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秦某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分)
(3)不能。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刘某不同意则不能转让。(2分)
(4)合伙企业应当将马某的财产份额退还给马某的儿子。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2分)
(5)可以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根据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应当解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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