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
发布时间:2021-03-02
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这个规定是否合理?
最佳答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要看合伙约定的。但是正常情况,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希望我们的答疑能对您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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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20×4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400万元
C.在20×5年实际支付担保款项时确认预计负债
D.在20×4年的利润表中将预计的诉讼费用4万元确认为管理费用
(1)销售一批设备,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690万元,按合同约定本月底收取货款的50%,下个月底收取余下的50%,本月尚未收到货款;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设备,取得价税合计金额550万元;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取得预收款350万元,设备尚未发出。
(2)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20万元、税额67.2万元,支付一级、二级公路过路费,取得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8000元。
(3)购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新建生产车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5万元、税额13.6万元。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0元、税额480元。
(4)从境外乙公司进口一台检测仪器,关税完税价格130万元人民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乙公司派技术人员为甲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收取相关服务费为4.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甲企业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5)将生产出的新型设备投资于丙公司,该设备无同类产品市场价,生产成本为450万元。
(6)进口1辆小汽车用于管理部门使用,小汽车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人民币。
(7)购进两辆货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4万元、税额3.84万元,其中一辆用于生产经营,另一辆既用于生产经营,同时也为职工食堂提供运输服务。
(其他相关资料: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6%,成本利润率10%,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25%,消费税税率40%,进口检测仪器关税税率8%。涉及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上期无留抵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2)计算业务(2)的进项税额。
(3)判断业务(3)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如果准予扣除,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业务(4)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5)计算业务(5)的销项税额。
(6)计算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7)计算业务(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8)计算当月的销项税额。
(9)计算当月的进项税额。
(10)计算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11)计算当月的城建税税额。
(12)计算当月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数。
(13)计算当月应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计税销售额为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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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2)的进项税额=67.2+8000/(1+5%)×5%/10000=67.24(万元)。
(3)购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新建生产车间的进项税额可以分两年抵扣。
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6×60%=8.16(万元)
(4)业务(4)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130×(1+8%)×16%=22.46(万元)
业务(4)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4.5/(1+6%)×6%=0.25(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合计金额=22.46+0.25=22.71(万元)
(5)业务(5)的销项税额=450×(1+10%)×16%=79.2(万元)
(6)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30×(1+25%)/(1-40%)×16%=10(万元)
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消费税额=30×(1+25%)/(1-40%)×40%=25(万元)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金额=10+25=35(万元)
(7)业务(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84(万元)
(8)当月的销项税额=业务(1)131.06+业务(5)79.2=210.26(万元)
(9)当月的进项税额=业务(2)67.24+业务(3)8.16+业务(4)22.46+0.25+业务(6)10+业务(7)3.84=111.95(万元)
(10)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210.26-111.95=98.31(万元)
(11)当月的城建税税额=98.31×5%=4.92(万元)
(12)当月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数=98.31×(3%+2%)=4.92(万元)
(13)当月应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30×(1+25%)/(1-40%)×10%+24×10%=8.65(万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解析: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属于无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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