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问一下,为什么资本公积含有增值税,我是弄...

发布时间:2021-01-31


老师,问一下,为什么资本公积含有增值税,我是弄不明白,为什么可以抵掉


最佳答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非现金资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入账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
贷:实收资本                   4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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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有下列( )情形时,会导致技术合同无效。

A.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的

B.法人内部从事技术开发的课题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的

C.技术接受方生产产品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D.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正确答案:AD
解析:根据《合同法》中技术合同的规定,选项A、D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情形,技术合同因此而无效。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2018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但双方未约定交货地点。
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8月1日,戊公司将该房屋出租给庚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租期1年,但戊公司未告知该房屋已被设置抵押权。
乙公司办理好托运手续,将该套精密仪器设备交付通达运输公司承运。在运输途中,发生山体滑坡,该套精密仪器设备全部毁损。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
因甲公司未收到精密仪器,未能按时向客户交付产品,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丙公司遂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有二:(1)双方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则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能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遂要求就戊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从而实现抵押权,2018年10月21日,经丙公司同意,戊公司在未通知庚公司的情况下,便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辛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所卖价款交付给丙公司。庚公司得知后,以戊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戊公司和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随后,辛公司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 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1)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2)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和庚公司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庚公司是否有权以戊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戊公司和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并说明理由。
(6)辛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 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保证人丁公司追偿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根据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戊公司和庚公司的租赁合同成立。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庚公司无权以戊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戊公司和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辛公司有权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辛公司有权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
(7)戊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甲公司追偿,不能向丁公司追偿。根据规定,在共同担保的情形,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

A.分配利润
B.进行重大投资
C.转让重大资产
D.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014年和2009年的题基本相同

被审计单位材料采购业务存在的以下情况中,属于内部控制设计缺陷的有(  )。

A.请购单既有仓库人员填制的,也有车间、管理部门人员填制的
B.请购单没有连续编号,请购业务的审批人员涉及各个部门
C.验收人员出差期间,验收工作由采购部门人员代为执行
D.如未收到卖方发票,被验收的原材料不能办理入库手续
答案:C,D
解析:
选项C:将验收工作交由采购人员执行,不相容职务未能分离,属于内部控制设计上的缺陷;选项D:没有发票不入库,拖延了入库工作,属于内部控制设计上的重大缺陷(可以暂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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