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中级会计考后资格审核顺利通过?
发布时间:2021-02-06
如何确保中级会计考后资格审核顺利通过?
最佳答案
考生们无需过度担心,只要你报名时填写的信息全部真实、可靠,不弄虚作假,提供的材料没有问题,通常情况下都是可以顺利通过资格审核的。属于2020年中级会计考后资格审核地区的考生,届时要关注自己所在地区的信息,不要错过资格审核时间。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可以按因素法编制弹性利润预算的企业有( )。
A.经营单一品种或采用分算法的企业
B.经营多品种的企业
C.国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
D.任何类型的企业
解析:因素法适宜于单一品种经营或采用分算法处理固定成本的多品种经营企业。
甲公司于2008年1月5日购入A公司一年前发行的五年期、面值为100万元,年利率10%的债券,该债券每年年初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甲公司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实际买入价为112万元(包含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10万元),另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万元。该项金融资产的人账价值为( )万元。
A.102
B.104
C.112
D.11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交易费用计人当期损益(投资收益)。但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所以,该项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112-10=102(万 元)。
上海某仪表厂(下称中方)拟与韩国某实业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l%,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3)合营的经营期限为20年。外方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并约定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4)丙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拟以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任期3年;其中,外方委派3名董事并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双方出资应作何调整?
(2)合营各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该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该公司的董事的人数、任期、任职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本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应为200万美元。按外方占总股本51%比例计算,其出资额应为107.1万美元,中方占总股本的49%比例计算,中方出资额应为102.9万美元。
(2)中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则有不符合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次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因此不符合规定。
(3)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先行回收投资,该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不允许先行回收投资。
(4)该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5)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6)①董事会成员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②董事的任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为4年。③董事长的任职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本题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2007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经持有股票上市的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4.1%。当日,甲公司了解到,原来从甲公司分立出去的丙公司也持有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2.2%。这之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直至3月28日,甲公司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5月10日,甲公司持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超过30%后,决定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50天。5月30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可因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申请撤销其收购要约,但未得到批准。甲公司决定对出售1万股以上的股民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折价收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和丙公司是否属于一致行动?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
(2)甲公司公告的收购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撤销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
(4)甲公司折价收购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1)甲公司和丙公司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合法。
(2)甲公司公告的收购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
(3)甲公司不能撤销其收购要约。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甲公司折价收购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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