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关于高四复读能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税务总局已经确定!
发布时间:2020-05-14
关于高四复读,而在1月9日的国家税务总局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为主题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上被明确为可以扣除。访谈活动中,对于复读可以扣吗?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吧。
此前高四一直被解读为不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范围,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要求。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最新回复: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可以由父母按子女教育进行扣除。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此次明确“高四”复读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也是考虑到了教育阶段的实际情况,利于个税改革红利充分发挥价值,落实到更多家庭,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对于这些跨年事项,到底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但是对于部分跨年度或相关手续未到位的费用该如何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中进行了明确。
问题一:大病医疗跨年度,扣除时间和标准以什么为准?
对于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问题二:房贷跨年未审批,无贷款合同编号,信息采集表如何填报?
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回复: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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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C.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D.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B.税务师与被代理人互相勾结、偷税抗税的
C.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D.税务师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E.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税服务协议而产生法律后果的
B.债务人放弃债权
C.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D.债务人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B.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所占用的土地
C.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土地
D.企业厂区以内的铁路专用线用地
E.盐场的生产厂房、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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