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西省土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21-03-27


准备参加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的考生请注意了,近日,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发布了《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告》,公告里面详细通知了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的报名时间,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现将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考生统一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点击“信息服务”中“资格考试”进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以下简称报名网站)报名。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时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报名流程。

1.新考生报名。进入报名网站 → 注册用户 → 用户登录 →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 提交报名 → 报名审核 → 查看审核结果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缴纳考试费。

2.续考生报名。进入报名网站→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缴纳考试费。

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成功后,除个人联系方式外,原则上所报个人基本信息、报考科目、考点等信息不可修改。

(三)证明材料

请按提示如实、完整填写报名信息,上传完整、清晰的报名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背景为白色。

2.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另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并录入编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须分别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报名预审。

1.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网站对报名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反馈审核意见。考生通过报名网站查询资格预审结果。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名资格不予通过,不能选择科目、考点、缴费、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1)不符合报名条件的;(2)报名材料缺失、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识的;(3)逾期未缴纳考试费的;(4)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未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的;(5)填报信息或材料不实的。

报名资格预审未通过的考生,可在5月9日前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五)网上缴费。

考生应于5月14日前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按每科次110元人民币缴纳考试费,缴费成功后不予退还;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本次考试。

公告原文链接:http://www.creva.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35&id=8245

以上就是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的全部内容,请各位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一定要仔细阅读,避免错过报名。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内容,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有(  )。

A.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B.《转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D.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E.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答案:A,C,D,E
解析: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有:①原《国有土地使用证》;②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④土地估价备案材料;⑤《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⑦建设用地批准书;⑧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⑨其他证明文件。

(  )是土地权属争议中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的方式。

A.协商
B.政府处理
C.诉讼
D.仲裁
答案:A
解析:
协商是土地权属争议中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的方式。我国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

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是(  )。

A.司法行为
B.行政裁决行为
C.行政仲裁行为
D.行政司法行为
答案:D
解析: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来审查行政争议,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但是,复议行为仍具有行政性。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下列情形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是(  )。

A.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的
B.承包方已转为城镇户口的
C.承包方擅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
D.村民全体会议通过收回决议的
答案:A
解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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