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房地产所有制和使用制(4)

发布时间:2020-09-23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2020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房地产所有制和使用制(4),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屋征收的限制条件

征收作为一种强制性行为,有严格法定的限制条件:

1.只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3.政府以征收的执行人身份出现,以被征收房地产的客观市场价值对被征收人的损失予以公平补偿。

二、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

房屋征收的核心是不需要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前提条件,是预防公共权力滥用的约束性规定。为此,《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条例》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即:

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

《房屋征收条例》还对房屋征收的管理体制、房屋征收程序、房屋征收补偿等进行了规范,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因为房屋征收实行市场价格补偿,所以国家行政法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转让、抵押等未作禁止性规定,但有的地方政府可能有禁止性的地方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能否办理相关业务,需关注当地的规定。

又到了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关于房产经纪人考试的内容,敬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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