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浙江二建通过率怎么样啊?有5年前考过二建...
发布时间:2021-02-04
5年前浙江二建通过率怎么样啊?有5年前考过二建的吗?
最佳答案
以前二级建造师考试界过率波动较为明显,通过率31%,通过率33%,通过率21.6%。二级建造师考试界过率基本稳定,实务稳定在10%,基础科目稳定在20%-30%。二级建建造师报考总人数超过156万人报名,报考人数逐年递增,各省二建考试控制在20%的通过率。二级建造师合格标准显示,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标准整体呈上升趋势,虽然部分地区合格率有所下降,但考试难度的提高也是导致部分地区通过率降低的原因。扩展资料:二建报考——工作年限,社保要求1、报考二建工作年限要求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2、二级建造师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一般截止到考试当年年底。工作年限包括两点要求:一是工作时间满足要求,二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时间满足要求。3、全日制学历只能从毕业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实习期不能计算在内;非全日制学历,如:自考、成考、函授等,工作年限则可以累加计算。二建报考——学历要求二级建造师报考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部分省份满足一定施工工作年限,无中专学历也可报名,详见各省二建报名条件要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防水涂料涂装
C.防晒涂料涂装
D.防潮涂料涂装
E.防火涂料涂装
三、钢结构涂装,钢结构涂装工程通常分为防腐涂料(油漆类)涂装和防火涂料涂装两类。
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招标人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4年9月8
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
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10月21
日下午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
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
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
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
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
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
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
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理由:因为该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如果采取邀请招方式招标,应当取得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
理由:因为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
属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
理由:因为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
3.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在10月21日开标不妥,我国《招标投标法》
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
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10月18日下午4点进行开标。
(2)开标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
因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
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
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
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
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即选择8企业为中标人。
6.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12月10
日前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B. 3
C. 4
D. 5
B.2
C.3
D.5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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