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0年一建的报名条件都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20-01-18
根据51题库考试学习网对于一建考试的工作年限的要求的了解,应该是这个样子的,你要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工作那么你的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具体的相关事宜如下:
1.一建考试的工作年限计算是按周年计算,截止报名当年12月31日
2.一般情况下只审核工作年限,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不审核。
3.一级建造师这个考试的条件中,工作年限还包括取得学历前后的年限。比如说:本科报考一级建造师,只要有本科学历并且工作满4年即可,并不需要取得本科学历后再工作4年。
4.有几种情况就是:(1)如果你连续取得学历的情况为:初中>高中>全日制本(专)科,那么工作年限只能从全日制本(专)科毕业年开始算起。
(2)还比如说你是连续取得学历的情况是这个样子的:初中>高中>非全日制本(专)科,那么工作年限可以从高中毕业年算起。因为就可以解释为:高中毕业即参加工作至今,而且在业余时间通过不懈努力取得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
(3)最后一种取得学历的情况大致是这个样子:初中>高中>中断N年>非日制本(专)科,那么同上工作年限可以从高中毕业年算起。
一、如果你的是全日制的学历:学历是连续获得的,工作年限是从毕业证上的毕业时间算起,直至报考当年年底的工作时间。
有关于是全日制的学历的毕业工作年限大致上的计算方法(实习期不计算在内):
大专学历,需要2014年12月31日前毕业。
本科学历,需要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
这些情况请你自己注意啦!:这个工作的年限要求,它指的是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工作时间的总和,它这个截止的日期是在本年报考考试的年底。工作年限一共有两点的要求,第一个就是工作时间满足要求,第二个呢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时间满足要求。
二、接下来就是,如果你是非全日制的学历:这个学历的是指学历不是连续获得的,但是考生是在获得第一学历后,又去通过其他的方法获得了国家认可的学历,也就是在“学信网”上查得到的学历。这种情况的学历一共分为了两种:
第一个情况你的学历是脱产的:取得这个学历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但是你必须要提供这个学历的前学历毕业证书(时间)。
那么第二个学历的情况是不脱产的:你在学习的时间是可以计算到工作年限的,这个工作年限是从你年满18周岁算起,有的地方也要求提供前学历(一般情况下要求的是高中)。
好了,如果你的学历是非全日制的 (下面的这些是按照2020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的)
1、非全日制学历毕业证书中,有“脱产”学习字样的,工作年限从毕业后开始计算。
2、如果在你的毕业证书中没有“脱产”字样的,那么你的学习期间也是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3、这个是给大家的一个参考的时间,非全日制学历大专毕业时间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本科毕业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你只需要按照全日制学历毕业出具符合报名条件的工作证明就可以了。
4、如果你的是非全日制的来大专学历是在2014年12月31日后毕业,本科学历在2016年12月31日后毕业的,你需要提供前学历证明。大专学历,前学历需要2014年12月31日前毕业;如果你的是本科学历,前学历需要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
好啦,关于一建考试的工作年限基本上就是这么计算的啦!你符合条件了吗?如果小伙伴们还有什么不太了解的,可以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相关专题下进行一个咨询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一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投标总价的计算
C.劳动力和机具的选择
D.结算工程量的确定
E.投标综合单价报价
B.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终结执行
C.一律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执行
D.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中止执行,B错误;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C错误;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D正确。
B、施工方案
C、施工规程
D、清单计价规范
E、工程验收规程
措施项目清单的设置,需要:(1)参考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组织设计,以确定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材料的二次搬运等项目;(2)参考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技术方案,以确定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垂直运输机械、组装平台等项目;(3)参阅相关的施工规范与工程验收规范,以确定施工方案没有表述的但为实现施工规范与工程验收规范要求而必须发生的技术措施;(4)确定设计文件中不足以写进施工方案,但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才能实现的内容;(5)确定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某些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才能实现的要求。。
B.担保特权
C.所有权
D.用益物权
所有权是对“自己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的优先受偿权,包括抵押权,质押,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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