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地区的一级建造师第1、2、3批证书办理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30
一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大中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2021年湖北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了第1.2.3批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相关通知,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关于办理2021年第1、2、3批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单位:
经住建部批准,2021年第1、2、3批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已办结,请按以下要求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手续。
一、办理要求
1. 建造师初始及重新注册的注册证书按属地化原则统一领取。市、州企业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具体办理咨询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中央驻鄂及省直单位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还建楼一楼)办理。
2. 建造师增项注册防伪贴按属地化原则统一办理。市、州企业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央驻鄂及省直单位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3. 领取初始、重新注册证书时,请携带注册人员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单位行政介绍信或法人委托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4. 办理增项注册防伪贴时,请携带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单位行政介绍信或法人委托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5. 办理注册证书手续时,请先自行查清楚合格人员所在批次。
二、办理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原公告链接:http://zjt.hubei.gov.cn/bsfw/wyk/bljg/bjgs/bltz/202102/t20210204_3335830.shtml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的湖北地区第1、2、3批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通知。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相关资讯,欢迎大家随时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一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项目实施人员自身水平的局限性
C.组织结构不合理
D.工作流程组织不科学
B.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C.因自然因素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D.因社会因素造成工程滞后的
此题考核是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B.长途拖航
C.港内拖航
D.内河拖航
A.购置成本 B.存货保险税费
C.订货成本 D.缺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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