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事故5人死亡,挂靠未到岗的建造师没有处罚?
发布时间:2019-01-13
建市罚字[2016]95号
被处罚人:唐山市华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政东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436号
唐山市华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30日16时20分许,在丰润区金域名邸项目4号地块施工工地,作业人员在进行401#楼与402#楼之间大门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大门模板支撑体系坍塌,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4.5万元。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给予唐山市华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函》(冀建法函[2016]81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丰润区金域名邸项目4号地块“1·30”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唐政字[2016]42号)认定,你公司对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对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11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6]95号)。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我部于2017年4月18日在北京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听证情况和事故调查结论,我部认为你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9日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一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 . 气密性试验
C . 煤油试漏
D . 超声波检测
E . 氦气试验
致密性试验 1.液体盛装试漏;2.气密性试验;3.氨气试验4.煤油试漏5.氦气试验6.真空箱试验 故选BCE
B.有最高限制
C.无限制
D.只要满足强度要求
B.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C.特殊情况下,分包人可不经承包人允许,直接与监理工程师发生工作联系
D.分包人须服从业主以及监理工程师直接下达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3.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2)分包人须服从发包人下达的或发包人转发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施工承包单位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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