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云南二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条件及科目介绍!

发布时间:2020-03-03


如今,二级建造师在工程行业是越来越火热了,毕竟其含金量较高。但是,相应的,其报考条件也不容易小觑,考试也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有的考生在问,2020年云南二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条件及科目是什么?接下来,就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二级建造师报考级别分为“考3科”、“考2科”、“考1科”和“增报专业”。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对照报考条件,正确选择相应的报考级别;报考级别选择错误,造成个人档案号不一致,会导致考试成绩无法滚动,请在网上填报时谨慎操作。

其次,报考全部科目条件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均可报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考试科目共3科,报考级别请选择“考3科”。免考部分科目条件,具体如下:

1.考2科条件。对取得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上述的考试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考试科目共2科,报考级别请选择“考2科”。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2.考1科条件。符合上述的考试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仅需报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报考级别请选择“考1科”。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除此之外,增报专业报考条件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符合增报专业的报考人员请选择“增报专业”级别。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度1231日。各省二建报名条件会有细微差别,考生在报考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需具体阅读当地省份的报考文件。

最后,云南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如下:云南二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公共科目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云南二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条件及科目介绍的全部内容啦!不知道是否对各位考生有所启迪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这里提醒各位考生,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并且严格执行。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 )。

A.2~4mm
B.5~7mm
C.8~10mm
D.10~12mm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309
(3)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

某工业厂房建设项目,甲公司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乙公司是厂房钢结构安装劳务分包单 位。在使用履带式吊车吊装该厂房吊车梁作业中,有一名安装工人高空坠落,当场身亡,事故 调查时发现下列情况。
(1)事故发生前已经按施工方案采取了安全措施,其中包括在吊车梁两端的柱子上设置安 全操作平台,柱子之间没有钢丝安全绳等。
(2)事故发生经过是:该吊车梁吊装就位后,发现吊具脱勾装置失灵,该工人离开操作平台 走到吊车梁上去摘勾,此时吊车司机误操作,突然起勾,导致吊车梁翻动,使该工人坠落。
(3)该工人是乙公司职工,按规定接受过上岗安全技术教育,但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險,当天 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没有他的签名,坠落时身上佩带安全带,挂勾绳整齐地缠绕腰间。
根据背景(九)。回答下列问题。
我国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定,必须为设备安装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人是 ( )
A.项目建设单位
B.甲公司
C.乙公司
D.当地劳动部门

答案:C
解析: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故选C。

单位甲委托自然人乙采购特种水泥,乙持授权委托书向提供商丙采购,由于缺货,丙向乙说明无法供货,乙表示愿意购买普通水泥代替,向丙出示加盖甲公章的空白合同。经查,丙不知乙授权不足的情况。关于甲、乙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的行为属于法定代理
B.甲有权拒绝接受这批普通水泥
C.如甲拒绝,应由乙承担付款义务
D.甲承担付款义务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 13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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