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辽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及教材详解来了!
发布时间:2020-02-03
由于部分省市是在2020年举行首次二级造价师考试,因此一些小伙伴对于考试的相关信息并不清楚。比如,近期就有小伙伴在网上询问辽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科目及教材。鉴于此,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下面为大家带来二级造价师考试科目及教材的相关消息,以供参考。
由住建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其中,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四个专业。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其中,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的基础科目由相关部门统一编撰,专业科目的教材是由各省市自行组织编制和出版发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编制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基础科目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目前,《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已经由中国计划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的考试培训教材为《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该教材由各省相关单位组织专家编写,具体发行情况还请各位考生留意各地协会发布的通知。
另外,为大家附上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详细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2、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只参加《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的考试。
1、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以上就是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的相关信息。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各省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内容有所差异,因此小伙伴们在备考时一定要选用报考省市出版的官方教材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一级造价工程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地区定额
C.行业定额
D.国家定额
综合单价计算基础主要包括消耗量指标和生产要素单价。应根据本企业的企业实际消耗量水平,并结合拟定的施工方案确定完成清单项目要消耗的各种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计算时应采用企业定额,在没有企业定额或企业定额缺项时,可参照与本企业实际水平相近的国家、地区、行业定额,并通过调整来确定清单项目的人、材、机单位用量。各种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则应根据询价的结果和市场行情综合确定。
B.若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则在其延误期内,承包人可得到经济补偿
C.若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其延误期内,承包人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D.若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则在其延误期内,承包人只能得到工期补偿
(4)共同延误的处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B.蒸发量大于0.5 t/h 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且不包括省煤器上的安全阀
C.对装有过热器的锅炉,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必须按较高压力进行整定
D.安全阀应水平安装
B.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
C.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投标截止日前确定
D.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投标有效期前保密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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