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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818法律史B卷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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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准确。


德国近代史家、三卷本《教皇史》的作者是蒙森。()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著作有《廿二史札记》36卷,《陔余丛考》43卷,诗文集85卷等。


参考答案:赵翼


王韬世界史方面的研究()24卷、《普法战纪》20卷、《法兰西志》18卷、《美利坚志》8卷等。


参考答案:《法国志略》


关于考研的描述,下列不正确的一项是()。

  • A、考研要从自身情况出发
  • B、考研需要理性地选择
  • C、通过考研可以逃避就业压力
  • D、考研需要对考研的各个流程熟悉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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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与其他诸子的绝大不同,在于其思想体系有一个“天”的存在,甚至把天作为一种信仰以至于梁启超认为“墨子非哲学家,非政治家而宗教家也。”因为“墨家所谓天,与孔老所谓天完全不同。墨家之天纯为一人格神,有意识、有感觉、有情操、有行为,故名之曰天志。”墨子“因此创为一种宗教,其性质与基督教最相逼近。其所以有绝大之牺牲精神者全恃此。” 从逻辑关系上看,“天志”是贯穿墨子思想的主线。墨子认为天是有意识、有思想、有好恶的。墨子说:天欲义而恶不义。然则何以知天之欲义而恶不义?曰: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然而天欲其生而恶其死,欲其富而恶其乱,此我所以知天欲义而恶不义也。看来墨子的“天志”是以“义”为转移的“义”,是价值准绳,“天志”有了“义”,便成为了判断是非善恶的尺度和标准。墨子又说: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以度天下之方圆,日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今天下之士君子之书,不可胜载,言语不可尽计,上说诸侯,下说列士,其于仁义则大相远也。何以知之?曰:我得天下之明法以度之。 (2)“兼爱”与尊重人的基本权利 “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子一切政治法律观的出发点和归宿。墨子对当时社会的混乱痛心疾首,针对“当今之时,天下之害孰为大”这一问。他回答:“若大国之攻小国也,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傲贱,此天下之大害也。” 墨子认为造成这一切的根本原因是人与人之间“不相爱”和“自爱”。今诸侯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是以不惮举其国以攻人之国。今家主独知爱其家,而不爱人 之家,是以不惮举其家以篡人之家。今人独知爱其身,不爱人之身,是以不惮举其身以贼人之身。凡天下祸篡怨恨其所以起者,以不相爱生也,是以仁者非之。既以非之,何以易之?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 天下一切“祸篡怨恨”的根源就在于“不相爱”,所以,消弭所有祸害的唯一办法,也就是“兼相爱、交相利”。“兼相爱”要求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无分亲疏、贵贱与贫富,所谓”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即将别人的国、家、身当作自己的国、家、身一样尊重和爱护。为什么要“兼爱”呢?墨子认为在“天志”之下,国与国、人与人都是平等的。“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天”对每个人都平等以待,“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从而保护每一个人,不准肆意“相恶相贱”。 墨子的兼爱思想里蕴涵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观,即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兼相爱是指导思想,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就是“交相利”。它要求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亏人自利”。要做到“交相利”,就必须做到“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从而实现“国家百姓人民之利”。 (3)“尚贤”与平民参政意识 墨子的“尚贤”就是要打破世袭贵族的特权以及他们对政治的垄断,让平民中的贤能之人参与政治活动。“尚贤”的首务在于选拔贤能之士,这就必须突破西周以来几百年沿袭不替的旧习惯、旧体制,去除身份、地位之畛域,唯贤是举。为了迎合普遍的崇古心理,墨子以托古的手法采加强说服力。 尚贤说是墨子代表平民阶层发出的要求参政的呼声,如果将之视为民主制的理论,显然是一种拔高,与墨子思想不符。但长期以来存在一种说法,将墨子的思想与“民约论”相提并论,其依据主要是墨子尚同里的几段话。 (4)“尚同”与君主专制观 墨子“尚同”的核心,是上同于天,而上同于天是通过“上同于天子”而实现的。墨子认为“天子唯能一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这个过程当然需要有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墨子设想的体系由天子、三公、诸侯、将军、大夫及乡长、里长等行政序列组成。每一级的政长都应是墨子理想中的贤者,但下级必须严格服从上级,与上级保持统一,“上之所是,亦必是之;上之所非,亦必非之。”这反映了墨子思想内在矛盾的一面。“一同天下之义”带来的是对社会个体思想自由和独立的价值否定。 对此,粱启超先生看得很清楚,他说:“墨家只承认社会,不承认个人。据彼宗所见,则个人惟以组成社会一分子之资格而存在耳。离却社会,则其存在更无何等意义。此义也,不能不谓含有一部真理。然彼宗太趋极端,诚有如庄子所谓为之太过已之太顺者,结果能令个人全为社会所吞没,个性消尽,千人万人同铸一型,此又得为社会之福矣乎?荀子讥其有见于齐,无见于畸,盖谓此也。” (5)与法家类似的刑法规与法家一样,墨家认为治国依靠两手,即“赏”和“罚”。“赏,上报下功也。罚,上极下之罪也”。赏的对象为“善”,罚的对 象为“恶”。而“善”、“恶”是以“义”为划分的标准。从“尚同”的目标出发。墨子很重视刑罚的作用,为了保证思想与行为统一于天予之“义”,就要采用两手抓办法,“富贵以遭其前,明罚以率其后”。无论是赏,还是罚,都是为了“尚同”这一目的。墨子认为法律是由君王制定的,“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为赏罚,以劝贤诅赏。”如果“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 但墨子同时也意识到,刑罚虽好,但若使用不当,也会贻害无穷。他说:譬之若有苗之五刑然。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苗之制五刑,以乱天下。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不善也。同样是“五刑”,圣王用“以治天下”,有苗用“以乱天下”,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会不会准确合理地运用刑罚,即善不善于用刑。“善用刑者以活民;不善用刑者以为五杀”。那么,怎样才算“善用刑”呢?那就是不枉不纵、不偏不阿、赏罚得当,即墨子所说的“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以及“均分赏贤罚暴,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这就要求司法者执法严明,公正听狱,如果“有司见有罪而不诛,同罚。”可见,墨子的司法主张与儒家有着明显的差别,而与法家极相类似。 2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40分) 答:董仲舒是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这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专制皇权和统治人民的需要,影响中国达2000年之久。 (1)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君权不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至于君主的思想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分是非的标准。 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2)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 董仲舒倡导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所以,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巩固他们的统治,就极力宣扬“三纲”的说教,并使之成为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只要统治者用仁、义、礼、智、信教化人民,就能得到天和鬼神保佑。“三纲”是单向的服从关系,“五常”是双向的互动关系,“三纲”“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是围绕维护和巩固君主的权利而展开的,它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纠正了法家思想极端功利与暴虐的一面,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开始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3)大德小刑与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 德刑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核心理论。先秦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继承了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和“以德服人”的“仁政”,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董仲舒继承儒家这一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使之系统化和理论化,使“大德小刑”“德主刑辅”说成为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汉初统治者鉴于秦朝“专任刑罚”二世而亡的教训,在统治方法上特别强调德的一面。 (4)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在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精研春秋的董仲舒是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 春秋决狱一书虽已失传,但根据当时和后代其他著作的记载,亦可窥见“春秋决狱”的一些原则:第一,尊尊:“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之”。即保护君主和嫡亲尊长的特权。第二,亲亲:“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亲属之间,尤其是父子之间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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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法国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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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赵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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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C,D


解放前担任岭南大学历史政治系代主任,解放后长期在中山大学历史系任教世界史,重建中山大学法律系,并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著名法学家、历史学家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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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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