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考了有用吗?四川省

发布时间:2020-02-02


2020年你为什么一定要拿个学历证书呢?报考专升本是否有用呢? 51题库考试学习网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参加专升本考试绝对是有用的, 有一个更高的学历,会让你以后在找工作时,有更多的选择而不是被人屡次拒绝;有一个更高的学历,会为你升职加薪增加筹码,得到一个不错的待遇。 有一个更高的学历,会让你变的更自信,而自信的人做什么都能成功!

专升本考试是指大学专科层次学生进入本科层次阶段学习而进行的选拔考试,是中国大陆教育体制大专层次学生升入本科院校的考试制度。

51题库考试学习网了解到专升本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亦称统招专升本),考试对象仅限于各省、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统招入学)的专科应届毕业生,考试规定不可跨区域报考。个别省份的命名有所差别,如河北省称为普通高校专接本,广东省称为普通高校专插本,江苏省称为普通高校专转本,其余省份皆称为普通高校专升本。第二类是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其拥有四种途径:包括自考专升本、成人高考专升本(分业余和函授两种学习方式)、网络教育专升本(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原广播电视大学)专升本四种形式。

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分析读本科的主要意义。

(一)找工作 51题库考试学习网了解到湖北省每年都有80多万的高考考生,全省共有普通高等专科学校80所左右,成人高等学校30所左右。由此可知,专科远远多于本科。每年毕业时,找工作都是毕业生本人及家长头疼的事,工作难找,人才招聘会都挤不进去,许多单位对学历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都要求本科或硕士以上学历,专科没有应聘或考试资格,如许多学校招后勤管理人员及实验员都要求本科,一些小学招聘老师都要求本科以上,专科以上学校招教师都要求硕士或博士,公务员,大多也只是部分艰苦工作岗位允许专科生报考,而且工作地点基本在基层。由于学历原因,专科生往往会丧失许多理想的工作机会。

(二)工资定级 我们都知道中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都是按照学历定工资,同一时间进入企业的员工,本科工资比专科工资高一档次,较规范的企业也是按学历定工资,如在苏州、上海、深圳等地外资企业或国内知名企业上班,上岗工资本科工资比专科工资高200-500元是正常的,而且本科以上的资金和提升机会都比专科相对多一些,学历越高,工资定档会更有优势,当然也有部分企业一部分岗位,并不以学历定岗,考虑用人的实际所得。

(三)考研 有了本科学历,不需学位证,就可以直接报考全国统招研究生了,而专科生只能在专科毕业满两年后以同等学历报考研究生,尽管国家有规定允许专科毕业满两年后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生,但许多大学实际上却不愿招收专科生,即使招收专科生,也会在许多方面设障碍,要求发表论文,加试专业课,英语达到什么水平等。另外,在职获取硕士学位还要有学士学位,如果是专科,今后若在职获取硕士学位,是没有机会的。

这就是为什么你一定要考专升本的原因,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学历,才能进入更好的平台,只有进入了更好的平台,你的未来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学习这件事总是值得我们花费时间和精力在上面的, 时间不等人,新的一年,给自己立个拿证的flag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专升本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将一套自住房卖给乙,并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好友丙担保,将该房抵押给丙的债权人丁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现丙因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丁要求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乙
B.丁依据与甲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权要求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C.银行不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D.丁依据与甲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权要求甲承担担保义务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乙为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故丁未经乙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丁的抵押权未设立,无权要求甲承担物权法上的担保责任,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丁有权要求甲承担抵押合同的担保义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

张明与王丽于2015年3月结为夫妻。2017年2月,张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黄风等9人共同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张明为合伙人。2018年12月,张明与王丽感情破裂,遂离婚。双方协议,王明将该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一半转让给王丽。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若其他合伙人中有5人同意转让,则王丽取得合伙人地位
B.若其他合伙人中有7人同意转让,则王丽取得合伙人地位
C.若黄风不同意转让,其可行使优先受让权
D.若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转让,亦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退还财产份额,该配偶则王丽取得合伙人地位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因此,选项ABD错误。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到期债权,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3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与丙公司合意,将其对乙公司享有的50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时,债权即转让完成
B.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时,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清偿债务
C.甲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乙公司时,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抵销
D.甲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乙公司时,乙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抵销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转让的效力。《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即可在甲丙之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未通知债务人乙公司时。该转让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可以以未经通知为由抗辩。因此选项A正确,B错误。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题中,甲乙公司互相享有债权、负有债务,且均已届期。债务人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抵销。因此,选项D正确,C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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