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成绩一般什么时候出来?

发布时间:2020-01-10


等待研究生考试成绩公布目前成为各位考研学子的重心,往年惯例,研究生考试成绩公布时间分布在春节前后(2月中上旬),那么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成绩一般什么时候出来?今天为大家分享西北工业大学历年考研初试成绩查询时间相关内容,希望给大家提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查看西北工业大学历年研究生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集中在2月中旬,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在这段时间内一定要格外关注,早作准备,迎战复试或调剂工作!

2020研究生考试复试如何准备

1、了解导师的研究方向

在这一阶段,每一位导师都是关注的焦点,这可能与他的研究方向有关。如果考生经常阅读相关专业领域的权威期刊,将对考生的学术观点、论文和专著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你回答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在谈论想法等问题上,你的观点与你导师的观点是一致的,或者可以在他的基础上创新,肯定会给导师留下很好的印象。

2、阅读相关专业著作

在面试中,考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请介绍一本你读过的专业书籍,这在文科专业的面试中几乎是一个必修的问题。但在笔试中,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专业作品这一部分的内容,说一些其他专业作品的观点,但不限于教科书一定会给你增添很多色彩。

3、英语口语+综合面试模拟练习

听说读写,提前练习英语,模拟复试进行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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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电镜下见肾小球脏层细胞足突融合的疾病是

A.脂性肾病 B.膜性肾病
C.系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 D.局灶性节段性肾小球硬化

答案:A,B,D
解析:
①脂性肾病也称微小病变性肾小球肾炎,病变特点是弥漫性上皮细胞足突消失。②膜性肾病也 称膜性肾小球肾炎。电镜下,上皮细胞肿胀,足突消失,上皮下大量电子致密沉积物。③局灶性节段性 肾小球硬化的电镜特点是弥漫性脏层上皮细胞足突消失,并有明显的上皮细胞从基底膜剥脱的现象。 ④系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的病理特点是弥漫性系膜细胞增生和系膜基质增多。

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有( )。

A.甲设立公司,主要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以牟利
B.乙与公司股东商议后,以公司名义走私香烟,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C.丙为使其公司承建工程,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支付巨额回扣
D.丁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将违法所得用来购买豪华别墅
答案:B,C
解析: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况不成立单位犯罪:(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A项中甲设立公司后,主要从事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犯罪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A项错误。(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中丁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将违法所得用于购买豪华别墅,也就是私自处分了违法所得,对丁的 行为应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成立单位犯罪,D项错误。B项中乙以公司的名义走私香烟,得到股东的一致认可,体现了公司的共同意志,所得收益也归公司所有,成立单位犯罪,B项正确。C项中丙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行贿,是为了使其公司承建工程,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且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成立单位犯罪,C项正确。

被告人丁甲,男,43岁,农民;被告人丁乙,女,18岁,待业青年;丁丙,男15岁,学生;姜某,男,19岁,无业。
2003年12月10日,丁丙、姜某在家饮酒时产生抢劫歹意,遂蒙面伪装后,一起持猎枪闯入某公司经理张某家,对张某进行威胁,从张身上搜得仅有的50元钱。二犯仍不满足,随即以匕首撬开室内组合柜,将柜中人民币1万元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洗劫一空。作案后二犯携带钱物逃至丁丙家,家中只有丁丙之姐姐丁乙。姜某当着丁乙的面将所抢得的钱物放在床上说:“这是我们抢来的。”并提出把现金先藏在丁家。被告人丁乙不同意,提议放在丁丙奶奶家藏匿。被告人丁乙返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一甲。次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丁家调查其子抢劫一案,丁甲谎称其子上班未归,并与丁乙一同竭力证明丁丙没有作案时间。其后,丁甲还指使丁乙将其子的衣服、皮鞋以及两张火车票送到奶奶家中,告知公安人员曾来家中调查一事。当丁丙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时,即脱掉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交给丁乙,并换上丁乙带来的衣服和鞋,丁乙将丁丙作案时穿的衣服、鞋毁弃于屋后垃圾坑中。丁丙与姜某一起携赃款赃物乘坐火车潜逃。丁乙回家后便将二犯潜逃一事告知其父丁甲。丁甲即对丁乙说:“此事千万不要说出去,否则要犯杀头罪的。”丁乙点头同意照办。当公安机关传讯二被告人询问丁丙去向时,二被告人均隐瞒了二犯潜逃的事实和其他情节。不久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丁甲、丁乙。
问:(1)丁丙和姜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2)丁甲与丁乙构成何罪?
(3)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对于丁丙的教唆行为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丁丙和姜某合谋,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并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的组成部分。所以本案中对被告人丁丙和姜某应当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丁丙犯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丁甲和丁乙明知被告人丁丙是犯罪人,还为其作没有犯罪的假证明,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包庇罪的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丁甲和丁乙明知被告人丁丙和姜某是犯罪人,还为其逃跑提供便利条件,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窝藏罪的共同犯罪。
(3)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丁丙也不是窝藏罪的教唆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认为,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予以窝藏、包庇时,不构成窝藏、包庇罪。这就如同自杀不是犯罪,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杀害行为也不是犯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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