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锦州医科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调剂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08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锦州医科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调剂公告出来了,现将有关内容分享如下,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锦州医科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为1000人。根据第一志愿生源情况,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520日开通后开始第二志愿调剂工作,欢迎广大考生报考锦州医科大学,调剂工作结束时间以计划完成情况为准。

一、接收调剂考生须满足的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拟调剂专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分数线。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

(五)必须仔细阅读《锦州医科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与第九条,其中: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仔细阅读第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仔细阅读第九条,需符合专业背景报考条件。

(六)缺额专业和学历要求

具体缺额信息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中动态更新。

(七)外国语科目为英语一。

(八)第一志愿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医学其他专业,但第一志愿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比如,调剂锦州医科大学专业代码为1051-的专业的考生,其第一志愿专业代码必须为1051-

二、调剂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总则,并结合以下原则开展调剂工作。

(一)时效性

按照调剂工作的进度和要求,调剂系统开放时间按照教育部文件执行。

(二)分数优先性

按照初试总成绩排序,总分一致的情况下参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中全国统考科目的总分或英语一的成绩排序,按照缺额情况,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三、调剂方法

考生必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提交调剂志愿。在所有的志愿中,根据调剂原则筛选,择优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考生确认同意此通知,即取得锦州医科大学复试资格,如果拒绝此通知,锦州医科大学即将顺序筛选其他考生,调剂志愿审核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结合调剂服务系统中学籍学历审核和违规数据库,未通过遴选调剂志愿,锦州医科大学将为考生解锁。如果由于数据量过大,导致审核时间延长,调剂志愿将在填报志愿之时起36小时后自动解锁。考生可选择填报其他院校或保留调剂志愿。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调剂开始时间预计520日左右,请有调剂意愿的考生密切关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关于调剂工作的相关通知。具体时间及要求以网站通知为准。如需了解更多考试相关内容,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则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公司被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甲公司可以径直解除合同
B.乙公司如果出现严重亏损,有危害付款之虞,甲公司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C.如果甲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交付钢材的义务,则可以免除交付义务
D.如果甲公司提前向乙公司表示无力履行交付钢材的义务,乙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B,C
解析:
【精解】A项表述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按照A项的表述,如果乙公司被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说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必须先中止合同,后解除合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故A项错误,B项正确。不可抗力属于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事由,故C项正确。D项涉及预期违约的问题,D项表述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提前以明示的方式向守约方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属于明示毁约,此时,乙公司有权提前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乙公司在甲公司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呢?答案是不能。虽然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方享有的抗辩权,但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就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本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却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D项表述中根本没有此情形的发生,仅是明示毁约,而未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当然,如果作为先履行方的甲公司为了明示毁约,却以要求后履行方乙公司先行履行义务为借口来掩盖明示毁约的事实,那么,乙公司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见,后履行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关键要看先履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由于D项表述中没有提及先履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乙公司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D项错误。

“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这表明
A.人的认识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
B.人的感觉能力决定认识的产生和发展
C.人的认识能力是因人的生理结构决定的
D.事物因人的感觉而存在

答案:A
解析:
【命题依据】
实践活动是以改造客观世界为目的,主体与客体之间通过一定的中介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主体是指具有思维能力、从事社会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客体是指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中介是指各种形式的工具、手段以及应用、操作这些工具的程序和方法。实践活动就是一个以主体、中介和客体为基本骨架的动态的发展系统。
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仅仅是认识和被认识的关系,而且也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主体改造客体的过程,也是主体反映客体的过程。所谓认识过程,就是主体在改造客体的实践中能动地反映客体的过程。在实践过程中,主体一方面受到客体的限定和制约,另一方面又能不断地发展自己的能力和需求,以自觉能动的活动不断打破客体的限定,超越现实客体,从而使主体和客体同时得到改造、发展与完善。这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质。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是确立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案;二是实践主体按照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案借助一定手段实际地作用于客体,把实践方案变为实际的实践活动;三是通过反馈和调节,使实践目的、手段和结果按一定方向运行。总之,实践活动过程在主体的自觉意识支配下,既能动地变革着客观世界,也能动地改造着主观世界。
【解题思路】
(1)本题考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关于主体在认识中的作用的应用,属间接性试题。
(2)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讲过这句话。他说:从主体方面来着,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
(3〉这说明人的认识是主体与客体(对象)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因此,A是正确选项。B项;^错误观点,因为认识的产生和发展是由实践决定的,不是由人的感觉能力决定的。C项是错误观点,原因和B项错误的原因相同。D项也是错误观点,因为人的感觉属于意识,事物軲在是客观实在,不可能因为意识而存在。这是“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唯心主义观点。
【标准答案】A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疑罪从无原则
C.罪刑相当原则 D.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答案:A,C,D
解析:
【命题依据】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蒗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解题思路】
(l)本题属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法律基础》第8章的考题,考查“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中关于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
(2)具体考查刑法的基本原则,属于识记性考题。
(3)回答本题采用正选法即可选出正确选项是ACD。B项中的“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故不选。
【标准答案】ACD

明代时,日本受到( )思想的重大影响

A.孔子
B.顾炎武
C.李贽
D.王守仁
答案: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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