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区和二区是怎样划分的?
发布时间:2021-05-09
普通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区和二区是怎样划分的?
最佳答案
国家按照一区、二区来确定研究生复试基本的分数要求(之前是三个区,以报考学校所处的省份来区分):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当病人出现血容量不足的症状时,说明在短期内体液丧失至少已达体重的
A.3% B.5% C.7% D. 10% E. 15%
A.3% B.5% C.7% D. 10% E. 15%
答案:B
解析:
若病人短期内体液丧失达到体重的5% (即细胞外液的25% ),病人会出现脉搏细速、肢端湿冷、血压不稳或下降等血容量不足的症状。当体液继续丧失达体重的6% ~ 7% (即细胞外液的30% ~ 35% )时,则有更严重的休克表现(7版外科学P14)。
以下哪些属于法治国家的标志
A.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B.健全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
C.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
D.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B.健全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
C.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
D.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答案:A,B,C,D
解析:
法治国家的标志有以下五个:完备而良善的法律、健全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和良好的法律秩序。因此,ABCD都正确。
周身浮肿,小便不利可见于( )
A.肾阳虚
B.寒湿困脾
C.肾气不同
D.脾阳虚
A.肾阳虚
B.寒湿困脾
C.肾气不同
D.脾阳虚
答案:A,B,D
解析:
寒湿困脾,中阳被困,不能温化水湿,出现周身浮肿,影响膀胱气化功能则小便不利。肾阳虚或脾阳虚致水液代谢失常,水湿犯溢肌肤故见周身浮肿,阳虚影n向膀胱气化功能则出现小便不利.
简论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答案:
解析:
(1)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特征表现在:1)基本权利确立了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种个体抵抗国家权力的权利体系。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合宪性的依据。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的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使之有资格和能力抵御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由于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不同领域的权利,每一种权利与公民社会有着各种不同的联系,通过基本权利的确立,一方面提炼各种权利的一般性规则,另一方面明确了公民的宪法地位。2)基本权利是权利体系的核心价值。权利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庞大的体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权利体系中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直接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3)基本权利是相对稳定的权利群。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在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从宪法运行的整个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保护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有利于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4)基本权利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的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会失去行使基本权利的资格。5)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体现宪法基本价值的最高规范之一,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人类生活的主要的、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的宪法地位。总之,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2)所谓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的义务。基本义务的特征表现在:1)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宪法作为保障人权与限制国家权力的最高法,本质上是防御国家权力的规范,并不调整公民个之间的具体活动。宪法上规定基本义务只是表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不影响宪法中公民应具有的地位。2)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活动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力。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通常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得到具体化和现实化。3)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从这种意义上,基本义务的履行是实现自由的基本形式与手段。4)基本义务是开放性的价值体系。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传统的基本义务的范围不断发生变化,出现了新的适应人类社会发展需求的义务类型。现代宪政体制下的基本义务不是以单纯服从为特点的传统义务,也不是脱离宪法基本精神的义务,它是在宪政体制下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条件,适应了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待现代宪法上的基本义务,应从发展的观点分析它的社会功能,不能拘泥于特定时代基本义务的观念。
(2)所谓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的义务。基本义务的特征表现在:1)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宪法作为保障人权与限制国家权力的最高法,本质上是防御国家权力的规范,并不调整公民个之间的具体活动。宪法上规定基本义务只是表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不影响宪法中公民应具有的地位。2)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活动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力。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通常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得到具体化和现实化。3)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从这种意义上,基本义务的履行是实现自由的基本形式与手段。4)基本义务是开放性的价值体系。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传统的基本义务的范围不断发生变化,出现了新的适应人类社会发展需求的义务类型。现代宪政体制下的基本义务不是以单纯服从为特点的传统义务,也不是脱离宪法基本精神的义务,它是在宪政体制下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条件,适应了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待现代宪法上的基本义务,应从发展的观点分析它的社会功能,不能拘泥于特定时代基本义务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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