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二本院校的大三学生,计算机专业,学习很...

发布时间:2021-02-16


我是一名二本院校的大三学生,计算机专业,学习很差,但是我想考到重庆邮电大学,请问重邮考研好考么?


最佳答案

重点学校竞争一定很激烈,如果你基础不是很好的话,你考的难度非常大。如果你考本校的话还是比较有优势,现在就业一般单位倾向于要重点学校的研究生,但普通学校也不是没有机会,只要你在研究生期间努力学习,一样可以缩小和重点大学研究生之间的差距,这个关键还在你自己。从你说的情况上来看,我的建议还是建议你考本校,因为这样比较把握。每个学校专业或专业课综合指定书目不一样。上述两个方面确定后,复习方向就相对明确了。学术型硕士,初试所考科目:思想政治、英语一、数学三、经济学综合、431金融。你的情况,平时可注意稳固英语,所复习内容可看看往年试题,要接轨。数学薄弱,可现在即着手加强这一块,把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作为重点提高。同时,跨考的话,经济学及金融学专业知识可结合报考学校指定书目,收集进行系统学习。各学科都要先复习一遍,齐头并进比较好。然后,看看那些复习任务大,再重点攻克。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清。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问: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钱某只是古董的保管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钱某处分古董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无权处分行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所以,钱某与孙某之间达成的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孙某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而取得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而且通过有效交换,即支付对价而取得古董。同时,钱某对古董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赵某的意思,而不属于非基于所有人意思的占有。孙某的取得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两者之间形成动产质押的法律关系。根据有关的法律规三,动产质权须出质人将质物移转给质权人占有方能生效,故属于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属于流质契约,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如果有这种约定的,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所 (5)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支付。因为钱某与施工队之间有房屋修缮的承揽合同关系,由第三人赵某履行付款义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物权法》第208条(动产质权)、第211条(动产质权的流质契约之禁止)、《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有的考生认为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的是典当法律关系或者典权法律关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典权的标的物须为不动产,尽管典当的标的物为动产,但典当不同于质押,二者的区别并不是法律硕士考试的范围,所以本案例肯定考查的是质权,但可以强调一点,典当法律关系具有回赎期,但质押并不约定回赎期。第二,什么是流质契约?法律为何禁止流质契约?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以低值担保获取高额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所有权,避免债权人从中牟利。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规定了禁止流质契约条款,考生可以了解一下。第三,有关流质契约的规定和质权以占有作为生效的规定,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并无二致,只不过物权法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的瓣膜赘生物中,不具有

A.大量中性粒细胞
B.坏死组织
C.细菌菌团
D.肉芽肿
答案:D
解析:

宋朝制定的有关民事审判时限的法律是(  )。
A.重法地法
B.务限法
C.三互法
D.铨选法

答案:B
解析:
【精解】宋朝商品经济增多,民事纠纷不断,宋朝统治者不想因此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特规定了民事审判时限制度——务限法,即州县只能在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受理民事诉讼,其余时间不受理民事诉讼,以不影响农活,故选B项。重法地法是宋朝为了加强治安、惩治盗贼而制定的法律。三互法是汉朝有关官员任职回避制度的法律。铨选法是宋朝关于文官受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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