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加强执业监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28
3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公告,颁布了“许可药剂师许可制度规定”(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持牌药剂师执业资格考试(下)称为考试方法)。系统规则包括六章,包括一般规则,考试,注册,职责,监督和管理以及补充规则。有11种“评估方法”,明确要求组织实施单位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免检条件,考试期限和考试纪律。
1999年(人发[1999]34号)。(见下文第34条)。本条明确规定,执业药师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程序、考试、注册和管理。随着新法规的实施和药品安全监管的发展,第三十四条已不能满足执业药师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
为提高持牌药剂师的质素,加强执业队伍的专业精神,以及突出执业岗位的要求,制度规例提高了持牌药剂师学历的入职门槛,调整了中专至专上学院的最低学历要求,并适当增加了从事药剂(中药)职位的有关专业候选人的工作年数。
根据“机构规定”,申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获得药学或中医药学位,药学或中医职位5年;获得药学,中医学专业大学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专业工作3年;获得第二个药学或中医学士学位,研究生课程的研究生或硕士学位,并在药学或中医学位工作一年;获得药学或中国药学博士学位;在药房或中国药房获得相应学位或学位的人,在药房或中国药房的工作年数相应增加一年。
为推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技术的发展,建立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形成执业药师大数据管理系统。《制度规定》明确规定,执业药师登记必须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只有在注册之后,我们才能从事相应的实践活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执业药师的违法行为、对执业药师的认定、奖惩等行为,及时进入国家注册药师管理信息系统。
为解决基层执法问题,针对持牌药师不上岗的问题,附《持牌药师登记证》,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持牌药师,规定申请登记的,必须遵守法律,遵守持牌药师职业道德,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机构条例”规定,对于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有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明确规定,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执业药剂师注册证书的,发证部门应当吊销执业药剂师注册证书,三年内不得对执业药剂师进行注册;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执业药剂师注册证书。
《制度条例》强调,持牌人登记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买卖、出租执业药剂师注册证书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基层监督通过对执业单位和执业单位违法行为的明确处罚措施,依法执行。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和对执业药剂师大数据的管理,在撤销不良信息记录之前,不得批准信息不良的执业药剂师注册。
此外,“机构条例”还明确了职称与专业资格制度之间的联系,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的专业资格,可以认定具有主管药师或者主管人员的称号。中国药剂师,可以作为更高级别的标题。条件“。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台湾和内地(内地)药学技术人才的技术交流,扩大执业药师队伍,还增加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等相关规定。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活动,参照本条例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同时颁布的“考试措施“将考试周期从两年改为四年。要求“所有科目应考必须连续四年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被免修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连续两年通过考试”。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过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在有关通知中明确表示,参加2018年执业药剂师资格考试并申请所有科目和部分合格大学学位(学位)的人将在2018年继续取得有效的考试成绩,并按照四年周期延长至2021年。符合第34号文件要求的中专学位人员(包括免除考试的中医学徒),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照原规定有效,每一科目的考试成绩不迟于2020年12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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