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证券法违反基金法的法律责任罚款项!
发布时间:2021-08-06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2021年证券考试中涉及到的证券法相关内容以修订版为准。51题库考试学习网特意分享了违反基金法的法律责任罚款项,供大家学习备考。
基金法的法律责任罚款项:
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30万 1—5倍 10—30万 3—10万)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重大事项(如实际控制人等)(50万 5—50万)
违反规定动用募集资金(3—30万)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罚个人)(3万 1—5倍 10—30万 3—10万)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操纵证券市场(30万 30—300万 10—60万)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3—10万)
未按规定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 (5—50万 3—30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10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0—100万 3—30万)
使用基金财产从事违反规定的投资或活动(10—100万 3—30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10—100万 3—30万)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万)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10—30万 3—10万)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10—30万 3—10万)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10—30万 3—10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10—30万 3—10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10—30万 3—10万)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10—30万 3—10万)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10—30万 3—10万)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有重大遗漏(3—10万 1—3万)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5倍 3—10万)
未经注册,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1%—5% 5—50万)
其他和基金有关的违法行为(100万 1—5倍 10—100万 3—30万)
今日分享时间到此结束,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继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相关资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证券从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在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证券发行前的公开披露信息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肯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市场服务职能;将证上市核准权赋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职。(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将现金股利划入托管证券公司的时间是( )。
A. R+2
B. R+3
C. R+4
D. R+5
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负责部门是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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