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5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六、职务侵占罪
(一)定义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1)“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本单位财物”,是指本单位的合法财产,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财产视为本单位财产;
(3)“非法占有”。是指利用窃取、涂改帐目、伪造单据等方法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职务侵占的手段除了侵吞外,还包括诈骗、盗窃等多种手段,其本质是将合法持有变为非法占有。
2.罪与非罪的界限:
(1)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确实属于误拿误用单位财物的,不构成犯罪。
3.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分: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与贪污罪的区分: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1)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5.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认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财物犯罪的定罪,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1)如果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如果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处理步骤:
第一步:先看利用了谁的身份,如果是利用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人均定贪污罪。
第二步:均利用了各自身份的,看谁是主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应当:按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相同的,看行为人的职权与财物的占有关系。
第三步:如果仍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按高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定贪污罪。
七、敲诈勒索罪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客观面的基本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权受到损害
(1)“威胁”:一般是指以将要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慌而答应交出财物;
(2)“要挟”:一般指以揭发隐私、告发犯罪、毁坏名誉等非暴力方法使对方产生恐惧。要挟的内容可以是合法的。
(3)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威胁、要挟的方法可以多样,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作出;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作出。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的行为往往有三种表现:
其一,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在指定时间或者指定地点交付财物,否则就要将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加以实现;
其二,行为人要求受害人当场答应于日后在一定时间或者地点交付财物,否则当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内容;
其三,行为人以日后将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要求受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在以上情形中,受害人是否交付财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非法占有”一般为自己非法占有,但也可能意图使第三人非法占有
(5)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敲诈财物,但是以胁迫或者要挟的方法要求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一般也属于敲诈勒索,只是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敲诈“财产性利益”,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财产性利益,它和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在本质上没有差别。
2.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1)实施敲诈行为时,为本罪的实行着手。行为人本人或者与行为人有关的第三人占有被害人财物或者转移利益时,为本罪的既遂;
(2)被害人产生恐惧但没有交付,或者没有产生恐惧但出于同情而交付财物的,构成未遂。
3.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取得的合法财物,而对财物非法持有人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返还的,不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为了催促对方当事人偿还已到期而拒不偿还的债务,而实施威胁、要挟方法,迫使其返还的,不定犯罪。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构成犯罪。
4.与维权的关系:如果是权利受到了侵害,维权向侵权人索要财物的,应把握如下几点:
(1)方式方法正当的,即使索要过多,也不成立本罪。
(2)索要的数额合理,但方式方法违法的,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不排除行为人因其方式方法本身成立其它犯罪。
(3)明显超出了据以维权事由的范围,以暴力或毁损他人名誉相威胁,索要巨额财物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5.此罪与彼罪:
(1)与抢劫罪的区分:是否符合两个“当场”
(2)与绑架罪的区分: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勒索
6.利用互联网进行敲诈勒索的,以本罪论处。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定义
指故意非法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毁坏”: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
2.罪数问题
(1)行为人出于毁坏的目的,采取其它如盗窃、诈骗、抢夺方式占有他人财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实施其它的财产犯罪后,又出于毁坏目的故意毁坏财产的,后行为作为事后不可罚行为。
(3)如果故意毁坏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特定财物,如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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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D.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B.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应当对治安拘留5日处罚和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C.法院对治安拘留5日处罚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D.如法院判决撤销治安拘留5日处罚和市公安局维持复议决定的,法院应当判决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C.新法优于旧法
D.法溯及既往
B.乙,因患病住院,仍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
C.丙,已经怀孕9个月
D.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已超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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