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点罪名)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定义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商品生产、销售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1)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为“劣”;以假充真为“伪”。
(2)“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单纯是销售利润。行为人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销售的,能区分则分开计算,不能分开则全部视为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
(3)“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3.犯罪主体:生产者、销售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与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发销售者与零售销售者。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三)司法认定
1.犯罪未遂: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虽然销售但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的情形,如果所查获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也定罪,以犯罪未遂论处。其中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2.加重犯: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的加重犯。
3.法定从重情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4.罪数:
(1)法条竞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148条所规定的犯罪的,从一重处罚。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共犯: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6.其他关联罪定罪标准:
(1)只要实施了法定行为即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2)以造成危险状态为定罪标准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3)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定罪标准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本罪是行为犯。
(2)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本罪通常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的目的是营利,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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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力是有限的,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调取
B.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就可以调取证据,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权力
C.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向原告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D.被告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该调取
B:②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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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田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几个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D.郭某和戴某利用自己的持股优势,双方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进行交易,影响了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B、乙国承担责任
C、由于发射没有成功,甲、乙两国均不承担责任
D、甲、乙两国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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