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01)
发布时间:2020-08-0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顺利通过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7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的试题及答案,需要了解的小伙伴就赶紧来看看吧!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
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
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
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
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
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
88.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D)
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
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
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对小伙伴们有没有帮助。如果还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由中国境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作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机构
D.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
B.该机构取代了此前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C.该机构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D.该机构为联合国人权法院
A: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重婚罪
B: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卖淫罪
C: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卖淫罪
D:甲、乙均构成诈骗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
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
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B:王某和李某之间的身份纠纷案件
C:执行程序
D:宅基地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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