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无单放货事实和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呢?
发布时间:2021-07-28
在涉外海商合同案件审理中,首先要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对于初次接触单证员的小伙伴来说可能还不太了解,就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和大家分享一下吧!
我国《海商法》和《民法通则》中均对法律适用作了相关规定。《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无单放货案件中,在确定了适用的法律后,要明确的是原、被告的法律关系,无单放货事实是否发生及责任认定。
对无单放货事实的发生,原告应当先行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原告可以提供以下三类证据证明无单放货事实发生:
1.原告在货物交付地不能提货的证明;
2.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雇人对放货的确认;
3.货物买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对已经提货的确认。
如货物是集装箱运输,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已经从目的港拆箱运回的,应当根据下列原则认定有关事实:
1.以门到门方式运输货物的,可以认定无单放货事实发生;
2.以场到场或者场站交接方式运输整箱货的,可以认定无单放货事实发生;
3.以场到场或者场站交接方式运输拼箱货的,可以初步认定无单放货事实发生。集装箱已经从目的港拆箱运回,被告仍否认无单放货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承担。
无单放货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货款、利息(含贷款利息)、银行贷款逾期罚息、出口退税、地方出口创汇奖励、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等损失。货款损失按照货物进出口报关单载明的金额确定,并可以参考境内及境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贸易单据、核销单证的记载。有关单据单证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已经完成申报手续的进出口报关单为准。出口退税损失按照货物进出口报关单(黄、白联)、完整的核销单证、国家颁布的退税税率表的内容确定。货物是通过境内贸易购买后再出口的,还应当审查境内贸易中货物增值税发票的内容。
以上就是无单放货事实和责任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单证员考试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1-07-25
- 2021-01-21
- 2021-07-28
- 2021-08-22
- 2021-08-22
- 2021-01-23
- 2021-05-16
- 2021-07-21
- 2019-08-02
- 2021-07-28
- 2021-01-21
- 2021-01-23
- 2021-07-25
- 2021-07-28
- 2019-08-02
- 2021-07-21
- 2021-08-22
- 2021-07-28
- 2021-05-16
- 2021-08-22
- 2021-07-21
- 2021-01-21
- 2019-08-02
- 2021-07-25
- 2021-08-22
- 2021-07-28
- 2021-08-22
- 2021-01-23
- 2021-07-28
- 202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