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错过!河北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21-05-28


今年准备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同学们,都清楚具体的报名时间及相关要求了吗?不用着急,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河北地区2021年司法考试报名的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报名时间:

2021年河北省法律职业资格报名时间为:6月10日0时-24日18时

二、报名入口: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由于每个地区政策不同,建议同学们多关注当地人事网最新资讯,符合条件准备报名的同学现在就应该积极备考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 中国腾达公司与新西兰菲尔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口羊毛的合同,CFR宁波,信用证付款,此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由“珍妮”号轮船承运。腾达公司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运输途中不幸遇台风,该船沉没。腾达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但此时菲尔公司已从保兑行议付了货款。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
A.开证行可以不向菲尔公司付款,因为该公司提供的 物已经灭失
B.菲尔公司只有在开证行明确拒绝付款后,才能向保兑行请求支付
C.腾达公司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D.腾达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D
解析:
。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伴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A错。保兌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兌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兌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兌,B错。本题台风属于天灾,承运人可以免责,C错。买方投保了平安险,货物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因此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D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异同,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相同
B.第一审法院与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地点都为本院所在地
C.第一审判决与第二审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
D.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审结期限不同
答案:A,B,C
解析:
考查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二者不同,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而一审法院只能在本院进行,故B项错误。C项错误,二审裁判作出后立即生效,一审裁判则需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上诉才生效;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一审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延长,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涉外可以延长,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D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A、B、C项符合题意。

甲银行为乙公司出具了独立保函,后甲银行主张该独立保函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了,依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该规定涉及的可以终止的情形?( )

A.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
B.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
C.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
D.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金融法——独立保函。依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2)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3)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4)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因此,ABCD均属于可以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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