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湖南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21-01-0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还没有公布,但是按照往年的报名时间,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预估一下,害怕错过报名时间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具体公告还没有出来,参考2020年的)

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28日0时至8月12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填写《单科成绩合格情况说明》,并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陆考试报名系统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逾期未签署承诺书的,报名无效,不予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需在设置相应考点考场的考区报名,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

主观题考试

(一)报名与交费

参加2019年或者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1月10日0时至11月14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9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0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考区考点设置

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考点应当按照参加主观题考试报考人数、交通状况、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进行集中设置。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及其相关消息,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电解铝厂为节省开支,经理和两名副经理集体研究决定,指派本厂电工在电表上做手脚,盗窃电力。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电解铝厂盗窃的电力已经价值6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B.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分别按照个人单独犯罪处罚
C.电解铝厂构成了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判处罚金,对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单位盗窃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D.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电解铝厂不构成单位犯罪,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也不构成个人犯罪
答案:A
解析:
在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主体的情况下,本题考查如何处理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盗窃行为问题。我国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所以,电解铝厂不可能构成单位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同时参照2013年4月2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单位组织、指示盗窃,符合刑法第264条和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示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单位不能作为盗窃罪主体,但单位中的相关人员是犯罪主体,并且,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和行为,他们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6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李刚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玲继承。后不幸抢救失败,老李死亡。李刚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子居住,将继承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周某。周某素有前科劣迹,屡次拖欠房租,并胁迫李刚将房屋低价出售给自己。

如果李刚和李玲因为继承老李的遗产发生纠纷,李刚将姑姑李玲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李刚主张老李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则应举证证明公证遗嘱的存在
B.如果李玲主张自己应按照老李的口头遗嘱继承郊区房屋,而李刚否认口头遗嘱的存在,主张法定继承,那么李玲对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C.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的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D.如果李刚主张作为见证的三名护士都是李玲的债权人,那么李刚需要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答案:A,B,C
解析:
考查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民诉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BC项正确,D项中的事实则只需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故D项错误。

甲、乙二人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自己的债权人丙,并通知了乙,乙表示反对,丙对此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有效,但是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甲依法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但是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甲依法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的出质行为无效,给丙造成损失的,甲依法向丙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出质行为无效,给丙造成损失的,合伙企业依法向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下列关于该法律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哪些?
A.从法的分类角度看,该法律属于根本法
B.从法的渊源角度看,该法律属于行政法规
C.从法的部门角度看,该法律属于行政法部门
D.从法的效力角度看,该法律在全国生效

答案:C,D
解析:
《行政处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基本法律,而非根本法。故A项错误。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B项错误。本题应选C、D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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