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2019年宜昌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和领证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3


看过来呀,宜昌市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和领证通知已发布,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证书颁发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书颁发时间。

我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为420日至30日(周末不休),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证书颁发方式。

 1.网上预约和信息采集。

申领人员自即日起可登录宜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或直接访问网址,填写《信息采集表》,预约领取证书时间,打印2份签字。

电脑版操作:入口网址http://59.175.207.29/HBSFKS/ReceiveLogin

手机版操作:申领人通过手机访问http://59.175.207.29/HBSFKS/MobileReg

2.现场领取。

申领人员应按照网上预约的时间到宜昌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行政复议中心领取。

地址:汉口发展大道415号(地铁8号线竹叶山站,公交车805724706716621507在竹叶山三村站下车即到)

三、注意事项。

1.申领人员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信息采集表》2份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不能邮寄,不得由他人代为领取。

3.申领人员应自觉服从颁证现场管理,全程佩戴口罩,接受测温,出示扫描健康码,保持1.5米安全距离,有序流动。没有“健康码”的人员,按照工作人员提示扫码安装相关软件或程序,完善健康信息。

4.对于现场发现的体温异常的申领人员,约定延后领取证书,就地隔离,交由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处理。

5.申领人无法按时到现场领取证书的,证书由我单位统一保管,但需先上网填写《信息采集表》,电话向我单位说明情况,并约定领取时间,咨询电话:027-82658046

6.现役军人领取证书,不需要网上填写《信息采集表》,持身份证原件领取。

有关证书丢失该如何补办: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袭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百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考生们带来的宜昌市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和领证通知的具体内容,大家可要好好看呀。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实现权责统—。关于权责统一,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只有充分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在纷繁多变的现实生活中准确及时有效地作出应对措施,更好地服务人民
B.对行政机关授权时必须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加以严格规定
C.对行政机关加强监督,特指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D.权责统一的目的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无责任状态,置全部行政活动于法律之下,不得任意行政

答案:C
解析:
。实现权责统一,必须加强各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等。C项错误,ABD项正确。故选C。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 A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都违背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要求,不得再适用缓刑。故A项正确。
B项,《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故B项正确。
C项,《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典型的犯罪集团,对其首要分子不得宣告缓刑。故C项正确。
D项,《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此可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关来执行,并不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考察。故D项错误。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夫妻财产制度
讲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A选项中胡某因公致残的相应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当选;C选项房屋为婚前财产,属于赵女个人财产,当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赵女继承的5万元和胡某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B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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