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哪些材料吗?
发布时间:2020-12-23
小伙伴们考试都还顺利吗?都知道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吗?下面就跟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仅供参考)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别提示:
1.考生在申请时务必认真填写网上申请信息。
2.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编号、毕业年份、毕业院校等信息,并自行登录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
【注】经查询无对应结果的,应尽快通过学信网办理电子认证或申请书面认证报告。
3.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网上填写资格申请信息时,证书编号应统一填写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
二、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证件照片
与本人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网上确认报名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全部内容了,还没有了解清楚的朋友,可以访问官网查看更多内容,也可以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张某表示愿意以自己位于帝都的一套房子担保李某向王某的借款
C.某甲从某商场购买一块价值20万元的瑞士手表,但双方约定,在某甲支付全部款项之前,该手表的所有权由商场享有
D.某甲为某乙和某丙之间的债权提供房子的抵押担保,但他同时要求被担保人某乙再要求某丁作为他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与某乙的债权的保证人
B、1830年法国宪法
C、1908中国《钦定宪法大纲》
D、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
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考点】交通肇事罪【详解】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向行驶,撞到乙驾驶的车辆,致使胡某重伤,虽然急救人员在5分钟之内赶到,但是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因此胡某的死亡与甲的肇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事实二中甲逃逸后,胡某得到了救助,急救人员在5分钟之内赶到了现场,胡某系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因此甲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适用该法定刑,C的说法是错误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有二: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只要甲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交待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与是否逃逸没有关系,因此D是正确的。所以正确答案是AD。
【考点】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详解】丙和丁以竞赛为目的危险驾驶显然满足了违反交通法规,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统一行为,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因此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结合事实四,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故不能认定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认定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C是错误的。丙和丁驾驶车辆追逐竞驶,并且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并不以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为条件,因此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选AD。
【考点】因果关系【详解】从题干来看,甲和丙的行为都有可能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也都有可能不是。在此情形下,按照刑法规定的证据标准,以及推定应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认定甲和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和B均错误。处置现场的警察对乙进行了积极救助,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乙没有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但甲逆行,根据题干描述无法判定如果没有乙的违章行为是否还会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是否还会造成乙的死亡,因此也无法认定乙的过失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错误。因此,ABCD当选。【陷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非常大的区别。在民法上,如果甲和乙的行为都与结果有关,但无法认定是谁的行为具体造成了损害结果,则甲乙都要承担责任。但在刑法上,则只能认定甲乙都不用承担责任。这是由刑法与民法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
【考点】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教唆犯【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行为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丁指使王某顶包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丁让王某为自己顶罪,属于指使他人为自己作假证明,不能成立包庇罪的共犯。因为一旦认定丁构成包庇罪,则成了丁自己包庇自己,这显然不符合常理。由于王某根本没有替丁顶罪的意思,也没有实际实施假冒飙车者去投案的行为,因此王某本人也不构成包庇罪。丁的教唆行为没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因此不构成犯罪。所以ABCD当选。
【考点】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详解】虽然王某是利用被骗者丁的非法行为来骗取财物,但是丁如果没有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不会交付财物,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AB都是错误的。如果行为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贩卖而去购买毒品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沾染吸毒恶习后,为满足其吸毒需要,非法购买较大以上数量毒品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数量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窝藏毒品罪,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ABC当选。
B.合法行政的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
C.合理行政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
D.高效便民也蕴含着合法行政原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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