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领取时间

发布时间:2019-01-27


司法考试证书各地的证书领取时间不同,通常来说,司法考试成绩会在当年的11月中旬公布,第二年三月份起,各地就开始进行司法考试证书的领取工作。具体领取时间请于第二年23月份看当地司法局网站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D正确,如果刑法分则将一个犯罪的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从本罪中脱离出来,单独成罪,那么对新罪就不再按照总则的共同犯罪进行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为“帮助犯正犯(实行犯)化”、“教唆犯正犯化”。如果刑法分则将一个犯罪的预备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那么对新罪就不再按照总则的犯罪预备进行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为“预备犯正犯(实行犯)化”。
选项B正确,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选项C正确,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施的准备物品或工具、组织培训或积极参与培训、进行联络和策划的行为。“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附款。(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目前定居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已经结婚,夫人刘某,一次同学聚会上与自己的初恋情人邂逅,遂欲享齐人之福。听了陆寰老师的讲三国之后决定带着初恋情人到阿联酋定居两年并缔结婚姻。经查,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改变经常居所地,所以王某的做法可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
B.由于王某的行为会造成重婚的后果,所以可以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阿联酋婚姻法的适用
C.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避制度排除阿联酋婚姻法的适用
D.只要刘某不反对,王某的行为也可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改变经常居所地,但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王某改变经常居所地,是为了规避本来应该适用的中国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对这种规避有明确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能获得认可。选项B错误。这里的考点在于区别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的前提是“本应”适用外国法,这里的“本应”意味着没有当事人的故意和行为。本题中显然存在当事人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公共秩序保留的前提条件。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本题中王某故意改变经常居所地,意图规避本应适用的中国婚姻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当根据法律规避制度来排除阿联酋法律的适用。选项D错误。虽然民事行为非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并不适用本案的情况。意思自治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
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
答案:A,B,C
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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