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湖北省2022年土地代理人考试报名流程

发布时间:2021-11-30


2022年新一轮土地代理人考试的备考已经开启,你知道2022年湖北土地代理人考试的报名流程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的条件及流程,感兴趣的就快来看看吧!

一、报名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考试报名

考生统一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进入“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报名。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时间预计自2022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报名流程

1.新考生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 注册用户 → 用户登录 → 填写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确认报名信息 → 提交报名 → 查看报名预审结果 →缴纳考试费。

2.续考生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 用户登录 → 完善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确认报名信息 → 提交报名 → 查看报名预审结果 →缴纳考试费。

注意: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除个人联系方式外,所报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修改。

三、免试条件与申请程序

(一)免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已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生,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免试申请程序

申请免试考生报名时,须在报名网站的“申请免试”中上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电子图片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扫描件或照片。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准备的2022年湖北土地代理人考试报考信息,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2022年报考时间以中国人事考试网为准,如果有最新报考消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及时为大家更新,大家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  )的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决定了其在诉讼中属于与被代理人相类似的地位。

A.委托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
C.指定代理人
D.直接代理人
答案:B
解析:
在法定代理中,不存在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法律直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代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必须达到法定期间,该期间为(  )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E.4年
答案:C,E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要达到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土地
B.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转包
C.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
D.不得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E.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案:A,C,E
解析: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但是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

A.部分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
C.全部责任
D.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但是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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